太原原书记陈川平一审宣判 曾致国资损失9亿元
一财网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资料图:陈川平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川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滥用职权起因于公司经营发展,没有徇私舞弊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简历:
1982.08—1984.09,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技术员;
1984.09—1987.06,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副工段长;
1987.06—1991.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第二铸钢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2—1994.04,太原钢铁公司第一炼钢厂副厂长、厂长;
1994.04—1994.10,挂职任攀枝花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处处长;
1995.12—1996.01,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7.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7.11—2000.0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