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少扣缴 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深圳商报
原标题:某公司少扣缴 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费用报销方式发放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4万余元的税务决定。
检查人员在翻阅公司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成本费用核算方面存在较多疑点。该公司不定时地列支数额较大的交通、差旅、办公、通讯等费用,且附带的凭证显示,相关费用与公司业务没有直接联系。经调查,这些费用实际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助以及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但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一并计税,从而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结果。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该公司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实质上构成了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向非雇员发放的部分则构成劳务报酬所得,应由该公司按相应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检查相关“办公费”“差旅费”等科目发生额的真实性,上述逃避个税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反税法相关规定。(陈文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