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减刑、假释腐败需要内外兼修
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遏制减刑、假释腐败需要内外兼修
内部制约的强化,并不否定外部监督的引入。只有内外兼修,权力制约与权利监督双管齐下,执行腐败方能被最大限度地遏制
■ 王琳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据介绍,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发挥刑罚的功能,同时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刑罚的意义,一是惩罚,二是改造。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表现各不相同,效果也大不一样。引入减刑、假释制度,并将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正如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所介绍的,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对于“提钱出狱”等个案,司法机关并非后知后觉。早在2009年,最高法院就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2012年,最高法院修订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这份司法解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仍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仍然容易被权钱勾结之下的有意规避所绕过。也因此,才实施四年的“解释”,此番又被大幅度修改: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条文的增加,因应的是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等。这些细化和明确,将有助于解决过去层级过多所带来的监督失灵,并从标准上保证减刑、假释的公正处理。
当然,再好的标准也需要人来执行。内部制约的强化,并不否定外部监督的引入。从网民对“提钱出狱”等刑罚执行腐败个案的关注度来看,应当说社会公众的监督热情始终没有冷却。关键在于,职能部门如何创造条件让民意监督更便捷、更高效。只有内外兼修,权力制约与权利监督双管齐下,执行腐败方能被最大限度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