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腐败与反腐败
广州日报
原标题:美国式腐败与反腐败
原标题:美国式腐败与反腐败
四海访廉
英文中,腐败一词常以“embezzlement”“bribery”和“corruption”来表示,其含义则各有侧重。“embezzlement”是侵占、挪用的意思,大体与我国的贪污(罪)一词相近,多指监守自盗;“bribery”则基本等同于汉语中的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行为;“corruption”的含义最广,笼统地指各种腐败行为,包括“embezzlement”和“bribery”,在翻译成汉语时,有译成“腐败”或“贪污”的,也有译成“贪污腐败”的,实际上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bribery”是“corruption”的主要形式。笔者文中所说的腐败,是指广义上的以权谋私行为,即官员违反职责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而反腐败就是完善公权力的运行制度,尽可能地消除以权谋私的机会与可能性。以此概念来考察美国式的腐败与反腐败,就可发现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行政权力既是腐败的根源,同时也是其反腐败的主要力量。
美国式的腐败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腐败具有公开性和有组织性。
二是腐败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政治献金”在美国是合法的,只要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一旦接受巨额“政治献金”的人当选总统或议员,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就不得不考虑献金者的利益。
三是腐败具有“灰色性”,这一特点与前面两大特点是紧密相连的。由于腐败在表面上是合法的,腐败者常以公共利益和民众幸福为公开的目标,往往能说出一大堆冠冕堂皇的正当理由,并通过合法程序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实际上是为某个特定的群体或利益集团谋利。
有学者称美国式腐败为制度性腐败,就像纽约的花儿一样:说“开”,它就“开”了(What"sup,it"sup)。但多年来,美国政府的反腐败成就也颇为人所称道,毕竟当前美国的经济繁荣科技发达国力强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近30年来一直保持着低腐败率的态势。归纳起来,美国反腐败有几个特点。一是反腐败立法比较完善,包括《宪法》《联邦竞选法》《对外贿赂行为法》到《文官制度改革法》《监察长法》《政府道德法》等,并与判例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二是反腐败执法机构众多,权力分散、互相制约。对腐败行为的调查,除国会、大陪审团外,还有以智慧能干、武艺高强、精通高科技著称的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加上遍布全国各地的检察机构和监察部门,其反腐败的力量可谓强大之极。三是营造廉洁氛围,民众广泛参与。无论是在国会大厅还是最高法院的走廊里,抑或是在波士顿的大街上,似乎随处都能感受到那些功绩卓著、品格高尚者的身影,而媒体对腐败行为的无情揭露,更让腐败者一旦丑事暴露就身败名裂,这些因素的系统运作,无疑是美国长期保持比较清廉的关键所在。
(作者:季美君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