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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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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

与过去几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提议一样,本次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受到社会强烈关注,引起全国人大代表、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教育研究专家学者等诸多人士广泛热议。

亮点:确立分类管理法律依据

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

针对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记者采访了知名民办教育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李维民老师。李维民说,历时5年的《民促法修正案》终获通过,后续还有许多配套政策也将相继公布。这次修法,再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更好促进和对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在对该法具体条款的解读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办学机构都给予了合法地位,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进而会推动政府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加大扶持力度,保障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对新法公布前后成立的教育机构在产权处理上区别对待。老校老办法,新校新办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老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放权给省级人民政府,如制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我省已先行一步,陕西对民办高校的收费从2015年即已实行备案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和促进作用。

四、对擅自举办的教育机构将从严管理,并明确了执法部门和程序。这将有助于尽快规范中小城镇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五、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不得举办营利性学校做出排他性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教育的公益性基本方向。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六、高收费并不等于是营利性学校,关键是对办学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只要所收学费全部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用于分配和用作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应视为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七、“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意义:增加教育供给

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

此次修法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就是实行分类管理。为什么要实施分类管理?教育部相关人士表示: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据悉,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华商报记者 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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