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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深圳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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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据新华社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外交部:

香港事务属中国内政,外国不应干涉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陆慷7日在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时说,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

陆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明确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有关规定的含义,澄清有关法律争议,明确树立宣誓的基本规矩,有利于遏制“港独”势力,维护中国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关解释完全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我还想着重指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国不应干涉。”他说,“港独”势力搞分裂活动,企图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违反法律,违背民意,不仅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各国在港利益。

陆慷说,中方希望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认清“港独”势力的真面目,充分理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支持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梁振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

支持人大释法并将全面切实执行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日表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通过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将全面切实执行。

梁振英当天携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举行记者会。梁振英强调,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全体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严和利益。

梁振英表示,本届立法会两位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过程中故意违反宣誓程序和誓词规定,甚至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宣扬“港独”主张,因而在香港以至全国引起了极大愤慨。特区政府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破坏“一国两制”,造成极坏的影响。

梁振英说,特区政府已在10月18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法会《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法院先前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高等法院裁决两位候任议员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并应被取消议员资格。

释法全记录

据新华社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声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释法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香港中联办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有利于维护香港法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不矛盾。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与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甚至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态度坚定、明确,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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