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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金刚4》违约 武隆景区获赔20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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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变形金刚4》违约 武隆景区获赔200.9万

记者 于洋

27号,重庆时报记者从重庆第三中级法院了解到,武隆喀斯特公司状告《变形金刚4》剧组违约责任一案宣判。判决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武隆喀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

法院认定派拉蒙及代理公司违约

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武隆喀斯特公司与美国派拉蒙公司及其代理公司一九零五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的主要方式为“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具体表现为:

派拉蒙公司一是要在影片中展现武隆天坑地缝等神奇景观,二是要在电景画面中以地标牌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借助平台为派拉蒙公司所拍摄的电影《变4》。

派拉蒙公司作为合同义务的相对方,应当基于喀斯特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实、全面履行合同,方能体现诚信原则。

对于电影《变4》中未植入“中国武隆”标识的事实,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在诉讼中均自认。

由于被告二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时存在差错,客观上导致喀斯特公司通过《变4》推广武隆景区知名度的合同目的严重受损,故法院认定被告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两公司共同赔偿200.9万元

法院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考虑喀斯特公司尚有120万元尾款未付,以及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等因素,法院酌定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赔偿武隆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喀斯特公司主张派拉蒙公司、一九零五公司支付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以支持。

法院判决: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武隆喀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驳回武隆喀斯特公司其它诉讼请求,驳回一九零五公司反诉请求。

原被告代理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昨天的庭审,原被告3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

法庭宣判后,审判长问原被告3方是否上诉,原告律师表示,要回去向喀斯特公司汇报后再决定。

被告派拉蒙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要先给客户(派拉蒙公司)联系了再反馈。

被告一九零五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先向公司汇报,再决定是否上诉。

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历时861天

2013年12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变形金刚4》协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植入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协议”,约定在电影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但2014年6月《变4》电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区方发现影片中并无“中国武隆”标识呈现。同年7月,武隆景区(原告)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和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人民币。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就此拉开序幕。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植入标识仅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而且已及时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庭上一九零五公司还意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人民币。

对于一九零五提出的反诉讼,武隆景区方坚持《变4》片方违约在先,在片方违约后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且由于被告未履约,斥巨资巨额植入广告,却没有收到广告效果,反而由于剧情原因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给武隆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美国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北京一九零五公司应付连带责任。

历时861天,10月27日早上10点整,本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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