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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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侦查环节
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就侦查环节而言,改革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
一是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二是完善讯问制度。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是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检察职能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从检察职能角度来看,意见有何亮点举措?
第一,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意见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规定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第三,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
第四,着眼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法院审判
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立足法院审判工作,意见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根据意见,法院审判工作要重点抓好四方面:一、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
二、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首先,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其次,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三、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完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