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指导意见出台
华商报
原标题:陕西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指导意见出台
6月23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印发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的衔接和生育属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子女数的计算问题,并明确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为合法生育。2016年5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关于群众关心的婚、产假等奖励政策问题,《指导意见》指出2016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年5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同时明确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于不同时期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指导意见》指出,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从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华商报记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