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降低
福建法治报
原标题:六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降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9日讯胎儿也有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6月27日,备受法律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其7大变化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详见本报昨日头版报道)。
为此,本报记者梳理了草案中与百姓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亮点,并邀请法律界人士、权威专家等进行解读。即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民法总则草案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打酱油、买玩具、文具或零食,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27日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的条文,对类似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这也意味着,调整之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某些比如打酱油、买卖玩具或文具等满足生活、学习需要的简单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纪豹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即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其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无效的,当然纯获利益的除外。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至于买东西算不算民事法律行为要看东西的价值大小,如买简单的文具、零食等民事行为则是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购买贵重物品,如手机、较贵的玩具等,其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监护人可以予以确认或撤销。
“13岁的儿子,竟拿着将近4000元压岁钱,偷偷跑去买了一部手机。” 福州市民许女士说起之前发生的这一烦心事,气不打一处来,“这么贵重的东西,手机店怎么会卖给一个小孩子,我想退货,却困难重重。”
许女士说,因想从小锻炼儿子的理财能力,对于儿子的压岁钱一直都是让他自己保管。可有一天,她突然发现儿子变得鬼鬼祟祟,一查竟是偷偷在玩一部三星手机。她一再追问,儿子才承认,手机是他用压岁钱在五一中路一手机卖场买的,花费近4000元。
许女士很生气,立即找到该卖场,希望手机店能退货。但销售人员表示,她儿子个子很高,根本看不出是未成年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已经激活并使用过,不予退货。
事发后,许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求助。12315工作人员表示,许女士的儿子只有13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机行为无效,可退货。最终商家同意退还给许女士3588元。
“过去,十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年龄标准,但很多专家建议降低这个标准。”陈纪豹认为,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且,这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儿童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陈纪豹认为,眼下,很多孩子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以上述案例为例,在年龄标准降低后,‘熊孩子’擅自购机行为仍是无效,但是六周岁以上的孩子却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打酱油、买玩具、文具、零食,甚至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可以提出修改要求等。”陈纪豹说,在过去,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的规定可以说是与时俱进。
(本报记者 陈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