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辛辛那提动物园射杀大猩猩救人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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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由辛辛那提动物园射杀大猩猩救人所想
□ 林海
年长一点的读者可能听过姜昆的相声《虎口脱险》。看似荒诞的故事情节,却在现实中发生了。
不久前,在美国辛辛那提动物园发生一起险情:三岁男孩不慎跌入大猩猩哈兰贝居住的领地,动物园迫不得已射杀大猩猩救人。
这起事件将园方和孩子的父母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目击者称,哈兰贝在事发之初对小男孩做出的完全是“保护性姿势”,而部分网民和动物保护主义者在指责孩子父母没有尽到责任的同时,认为园方的枪杀做法极端,完全忽视了一个动物的生命。
辛辛那提动物园园长梅纳德在记者会上表示,射杀哈兰贝的决定“艰难但正确”——当时孩子处境非常危险,如果使用镇静剂,必须连射好几发,且至少需要10分钟才能奏效,不但无法阻止哈兰贝,还可能激怒它。“如果再发生一次,我们还会作同样决定”。
之后,舆论的风波逐渐平息,但由此引发的对于动物权利的讨论仍在继续。
百余国家制定动物保护法
在国内,不少动物保护者们对于广西玉林狗肉节大量食用狗肉的现象,向来批评不已。而虐猫视频的流传,更是引来许多动物保护组织激烈声讨。他们愤怒地搜索并曝光虐猫者,甚至希望令其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立足。一些极端的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做法固然不可取,但当人们试图用法律手段制裁虐猫者时,却发现当前我国只有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普通动物并未纳入保护范围,所以对于虐待普通动物的不端行为,无法进行法律层面的惩罚,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参考境外的经验来看,这一立法或许势在必行。在英国,早在19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动物保护法。1809年,英国国会正式讨论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提案。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在英国诞生,两年后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
近两百年来,世界上已有百余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包括一些非洲不发达国家。国际上的“动物福利法”规定了动物的生存权及其他权利。有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可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
韩国狗肉餐厅被逼进深巷
当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共十多项,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宰杀。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怎样的生存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美国,虐待宠物将受到经济处罚甚至被判处徒刑,最高可以罚款五万美元或十四年监禁。
在德国,也有相似的动物保护法,规定“一般伤害动物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弃犬者需缴约折合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巨额罚款,严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德国法律赋予警察监督、纠察、取缔虐待动物行为的权责”。
其实,中国并不是唯一一个具有吃狗肉传统习惯的国家。同样因吃狗肉而被动物保护者们抨击的,还有我们的近邻韩国。但是,为了洗刷嗜好吃狗肉的“污名”,并希望顺利举办1988年夏季奥运会,韩国首尔政府通过立法,将狗肉定义为“不洁食物”,把卖狗肉餐厅从街头逼进巷子深处。后来韩国又通过动物保护法修订案,规定虐待动物者将被处以罚款或面临监禁。
近年来,加拿大政府也修改了原刑法中有关虐待动物的条款,规定虐待动物的处罚由以前的最长六个月监禁提高至五年。而且,虐待的方式既包括主动施暴,也包括置之不理。加拿大一个农场就曾被揭发大量饲养的牲畜饿死,两名对此负有责任的男子因此被捕。
权利客体抑或“生命的载体”
俄罗斯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出现在其民法典里。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相反,这一权利应当受到合理限制。俄罗斯刑法则规定,用暴力和自私行为虐待动物致其死亡和断肢者,将被处以罚款、劳动改造或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对于将动物作为一种“物”的立法思路,在许多西欧国家难以得到支持。他们认为,动物并不是权利的客体,而是权利的主体。1892年出版的《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书中,作者Henry Salt即首次提出了动物权利的理念。这一理念由S.Godlovitch等人在1971年的《动物、人和道德》中得以发扬光大。在此基础上,著名学者彼得·辛格在对这本书评论时,第一次提出了“动物解放”的概念。在他看来,动物有着充分的感觉能力,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与他同一时代的Tom Regan在《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将人类以外的动物也看作“生命的载体”,享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在程度上完全一致。
受到动物权利法理的推动,在国际法层面,《世界动物权宣言》于1978年10月15日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在大会上宣读,规定动物有其生存权,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权利。但此宣言并未有法律约束力,仅作为各国立法的参考而发挥作用。
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的,仍然是英国。英国政府1979年改组农场动物福利委员会,并草拟了相关法规,宣布任何动物都享有“转身、弄干身体、起立、躺下和伸展四肢”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该委员会进一步宣布动物有包括免于饥渴、表达天性、免于恐惧不安等“五大自由”。随后,1992年的瑞士法律认定动物为“生命”,而非“物”;2002年,德国议会上院投票决定将“和其他动物”的字样加入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为“人和其他动物”的后代保护自然生命的基础环境。
可以说,承认动物的生存权及其他权利,是人类敬畏自然、善待彼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