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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欧洲游 “游”出一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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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天欧洲游 “游”出一肚气

新华社发

昨日是中国旅游日 禅城区法院发布七大旅游警示 提醒消费者要精明出游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禅法宣

12天的欧洲精华七国之旅,为何在旅客眼中成了“欺凌之旅”?临行之际忽然遭遇台风恶劣天气,游客无法赶上旅行团的行程又该怎么办?昨日是第六个中国旅游日,禅城区法院发布了多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同时提醒旅行社应注重提升实际服务质量,尽可能让游客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感受。此外,法院还针对旅游合同设置模糊、夸张不实宣传、随意更改行程、增加收费项目等情况,发出了七大旅游警示。

案例一:

欧洲游却成“欺凌之旅”

朱女士称,2015年7月6日,她与旅行社签订了“欧洲精华七国12天”的旅游合同。朱女士指出,自己依约付清了旅游款项18299元后,旅行社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旅游义务,并且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拼团、被转团。在朱女士的口中,他们这次旅游是充满恐惧的“欺凌之旅”。

首先,合同约定12天之旅,从8月2日夜晚9:30在广州白云机场集合,到8月13日下午3点多钟在广州白云机场解散,也只有10天半的时间,远远不够12天,欺诈明显;其次,旅行社的领队诱导他们参加自费项目,将购物时间安排近十个小时,变相强迫购物;其三,在罗马机场,旅行社的领队为了达到强索小费的目的,对他们进行侮辱谩骂,甚至还扣押了他们的护照,最后还断然中止对包括她在内的9名团友的服务,使他们脱离团队1.5天。除此以外,朱女士还列举了没以足时参观“温莎古堡”景点,领队凌辱、恐吓他们的孩子,领队在英国和法国的全程无任何讲解,领队擅改行程且不及时通知等等。

朱女士称,在回国后,他们向旅行社写了投诉信反映诉求,但是旅行社在长达三周的时间里,对他们的诉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他们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损失及违约金3万余元。

旅行社方面辩称,行程表已经清楚表明了该团对12天行程的具体安排,旅行社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之所以长时间停留购物点,是因为两名游客遭到抢劫,而朱女士所称的1.5天离队的经历,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合同及行程表所称的时间是包括了出发当天和结束行程当天的时间,因此,以出发当天到结束行程当天来计算,称“12天之旅”并未构成欺诈。而在领队服务方面,团友被抢劫属于突发状况,领队根据突发状况变更行程的安排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和行程表安排,不存在故意延长购物时间的问题,因此并不构成违约。不过,领队确实因朱女士未给付小费而与其产生纠纷,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致使旅游服务标准降低,领队的行为存在过错。对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支付违约金1600余元。

案例二:

台风吹袭旅行团却不改行程

去年3月29日,邓女士在途牛网上了解到,旅行社有一个5晚6日游的旅游团信息,该路线为:搭乘皇家加勒比海洋量子号游船,从上海出发,到达釜山、福冈再返回上海。邓女士向旅行社了解情况后,通过该网站提供的会员账号,支付了她和女儿的团费(含保险费)1.4余万元。

可是,就在出发前一天,东海出现历史罕见的“三台风”共存且相互影响的局面。受恶劣天气影响,航空公司取消了飞往华东各市的航班,上海停运了沿海全部动车高铁。而旅行社只是将出发的日期延后了一天,由于邓女士母女无法前往上海,同时也考虑到台风影响日本南部海域,于是她们一再要求将出团日期改成一个台风过后的合理日期。

最终,旅行社还是坚持7月12日出团。邓女士母女后来要求旅行社变更时间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都遭到了拒绝。于是,邓女士母女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团费并赔偿30%的违约金。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只应支持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四成即5500余元团费。

案例三:

酒店内摔伤旅行社拒绝赔偿

2014年9月6日,冯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参加厦门鼓浪屿曾厝垵风情街动车三天游,旅游费用为1250元(包含接送、保险)。旅途中冯某入住了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可就在当晚,冯某滑倒在酒店的沐浴间,后经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第一趾远节趾骨骨折。之后,冯某为此误工一个半月。

“旅行社没有按照协议安排住宿,构成违约。”冯某认为旅行社应该赔偿其损失。他称,根据协议,旅行社本应安排市区标准豪华酒店住宿,但实际上却安排入住了某经济型连锁酒店。

涉事旅行社则表示,旅行社已履行及时救助、协助等义务,并支付相关救助费用,但冯某在此过程未尽安全责任,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既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亦是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涉事旅行社在为冯某等人提供到厦门的组团旅游服务期间,导致冯某发生意外身体受伤,已构成违约,应向冯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由于冯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关于旅游费的退还、医疗费及误工费的赔偿,冯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团团费875元给冯某,向冯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6008元。

法院:

旅行社应注重

提升服务质量

昨日是第六个中国旅游日,除了发布上述案例之外,禅城法院还列举了七大旅游中可能遭遇的侵权行为,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核实旅行社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在出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旅游线路、景点、价格构成、旅游行程、旅游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特别要弄清违约责任中应包含的内容(包括违约如何赔偿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指出,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质,旅行社履行义务时除了完成双方约定的行程事项以外,亦应注重提升实际服务质量,通过细致、周到的服务安排,尽可能让游客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感受。法院也希望旅行社借以为鉴,加强与客人的沟通及对领队的培训和监管,诚信经营,尽力为游客提供美好的精神享受。

七大警示:

旅行前:

1.合同设置模糊:旅游公司为了减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

2.夸张不实宣传:旅游公司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夸张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

旅行途中:

1.降低食住档次: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

2.随意更改行程:旅行社减少合同约定的参观景点,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

3.临时拼团:当消费者到景点后,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的旅行社,再次收费,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成一个团,减少旅行社费用,增加旅游人数,影响旅游质量;

4.增加收费项目: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牟利;

5.强迫消费:强制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或购物,否则服务打折,或刁难消费者,甚至出现谩骂消费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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