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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承包地被别人种上树木 擅自挖起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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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家承包地被别人种上树木 擅自挖起被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6日讯吴宏承包来的荒地上被黄丽一家人种上了树,多次与对方协商移树无果的情况下,吴宏等几名承包土地的股东一合计,雇人将树挖了出来,导致树木毁坏的后果。黄丽报了案,检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吴宏提起讼诉。

吴宏却觉得很是委屈,认为是黄丽恶意侵占在先,自己有权处理合法承包来的土地上的苗木。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究竟谁是谁非,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呢?

情景再现:

承包地被他人种树多年 股东气急挖起毁树

2004年8月11日,吴宏与永泰县葛岭镇蒲边村村委签订合同,承包永泰县葛岭镇蒲边村院坑自然村全部荒山荒田。2011年2月6日,郑锦等人入股承包,于是,吴宏、郑锦等人又与村委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租期至2061年2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吴宏和郑锦等人作为承包方,有在山场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果蔬等生产经营,改造荒山荒田的自主权。

其间,吴宏在承包区域内养鸡、养羊,租用郑荣位于院坑自然村的房屋,还修了一条路。2007年,郑荣的弟媳妇黄丽看到有路通往院坑老房子后,便在该承包区域内种植幸福树、富贵树等苗木。吴宏对此很是不满。

“我问村干部为什么让她种树,村干部说不知道,村里没同意她种。”之后的几年里,吴宏多次联系黄丽及其家人协商此事,但对方都说没空。几年前,吴宏还将黄丽种的树挖走了几株,但黄丽还是不肯将树移走。黄丽认为,她所种植的农田是他们家人开荒的,他们有权耕种开发。

时间一晃到了2015年。1月初,吴宏和郑锦找到几名村干部,让他们通知黄丽,若再不把树移走,他们就要把树挖了。村干部老廖赶忙打电话给黄丽的儿子黄栋,告知了这个消息。“地是我的,他要挖就让他挖吧!”电话那头的黄栋这样回应。

过了几天,吴宏和陈锦等人便找来一些民工上山将黄丽一家人种植的树挖毁。后经鉴定,黄丽一家所种植的幸福树93棵、富贵树653棵被全部挖起毁坏,损毁的树木共计价值91480元。

争议焦点:

是故意毁坏还是恶意侵占

看见自家的树木都被吴宏损毁,黄丽气急报了案。不久,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宏和郑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吴宏却不承认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相反黄丽的行为属侵犯他人财产权,犯罪的应该是黄丽。

“吴宏毁掉的是本属他自己的财物,这当然不能定罪。”吴宏的律师认为,院坑荒山荒田是吴宏合法承包取得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附着在吴宏承包土地上的这些苗木是吴宏的财产,他可以不问出处、甚至认为是野生长出的东西随意处置。

律师还提出,黄丽利用吴宏修好的山路占山种树,吴宏发现后要求黄丽将苗木移走,黄丽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无奈之下,吴宏请村委会出面协调,基于村委的面子,同意借给黄丽再使用一年即不超过2011年底。此时,黄丽已明确知道其占用的荒山是吴宏合法承包的。但一年期限届满,黄丽仍然借故拖延,对吴宏催促移种的要求置之不理直至案发,在其间还卖了一些苗木获取收益。

吴宏等人被逼无奈,对黄丽恶意侵占又拒不搬迁且出尔反尔的做法忍无可忍,只好和股东商议由自己出钱雇人把苗木挖出。为慎重起见,吴宏通过村委、股东等一再以各种方式不断告知黄丽若不主动移种,他们只能雇人移走,可以说已尽到了注意和告知义务;但黄丽对此还是无动于衷,吴宏万不得已只好雇人挖出苗木。苗木挖出后,吴宏还用各种方式再次告诉黄丽,苗木已挖出,请他们及时移种,“吴宏做这么多都是因为他不希望对苗木有任何的毁坏。”律师认为,吴宏主观上根本没有毁坏苗木的意图,反之黄丽明知系他人承包的荒山仍强行侵占,属于恶意占有,其所种的苗木不属于其合法财产。

法官判决

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宏、郑锦雇请多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官认为,在案证据表明,被挖毁的幸福树、富贵树是黄丽利用荒田人工种植并多年生的树木。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号召鼓励村民造林植树加快绿化荒山荒地,并保护森林、树木。因此,该树木依法应予保护,尽管该树木种植地已被被告人吴宏、郑锦等人承包经营,但对该树木不得随意挖毁破坏。

吴宏在明知黄丽不会同意将该树木移走的情况下,与同伙雇人将该树木挖掉,并未采取确保被挖掉树木移植存活的措施,故意毁坏树木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吴宏实施了雇人挖掉该树木,造成该树木全部毁坏,并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因此,法院认为吴宏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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