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别成消极执行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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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难别成消极执行挡箭牌
说起执行难,人们并不陌生。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概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种种难处。
但是,执行难也给消极执行带来了生存空间,甚至成为一些地方草率终结执行程序的“挡箭牌”。虽然各地法院一直强调要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常态化,但由于缺乏界定标准、监督渠道等种种因素,这些问题很多难以被发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明确表示,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中要求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82岁老人遭遇执行莫名终结
82岁的安徽省无为县福渡镇人李必贵没想到自己在耄耋之年,与不少年轻人一样,经历了法院的执行难。更让老人郁闷的是,他的执行难还夹杂着法院消极执行的伤感,法院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终结了执行程序,法院的心是放下了,但压在老人胸口的这块石头依然没有挪去。
李必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993年12月,老伴伍生秀过马路时,被潘克权、李承祥二人驾驶的一辆未参保汽车撞成重伤,后医治无效死亡,肇事方后来也跑掉了。事后,李必贵向无为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两名被告外出且地址不详为由,裁定中止审理。2009年7月,李必贵要求法院恢复审理此案,法院经缺席审判,认为潘克权对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李承祥负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8万余元。
但是,这笔钱却一直没有赔付。无奈之下,2010年底,李必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之后仍没有消息。
案件为何多年执行不了?该案的主执行人——无为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阮道云介绍,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潘克权、李承祥二人早已跑了。因为该案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也不能使用侦查手段锁定二人位置。法院查了他们的银行存款、房产,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法院将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他们的出行消费等作出限制。
执行人员向李必贵出示多份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显示潘李二人无账号及余额。不过李必贵注意到,协助查询时间几乎集中在2010年至2012期间。对此,该院工作人员解释说,可能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再做记录。
“可以说,我们依法动用了所有的执行手段,但都是没有结果。”阮道云说,尤其是李承祥留的是假户籍地址,他家住哪也查不到。但李必贵则称,自己知道李承祥家的住址,而且事故发生后自己就曾去过他家,执行局人员没有跟他说过这一情况,不然自己一开始就能告知法院李承祥的真实住址。
根据这条迟到的线索,今年2月4日,执行人员找到了李承祥的家,但没有发现李承祥的踪迹和可供执行财产。
然而,随着采访深入,令记者意外的是,其实这起执行案已经执行终结了。对此,李必贵老人却不知情。据“(2011)无执字第00032号”的执行裁定书上显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李必贵对这份裁定书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从未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也从未收到过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对此,阮道云没有否认。他解释,终结执行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一个程序,与该案执行没有多大关系。如果李必贵发现潘克权和李承祥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消极执行难量化影响法律尊严
李必贵认为法院在消极执行,并且最终擅自终结有违事实有违程序,而法院则认为自己始终在依法执行,没有可执行财产才选择了终结。
“虽然不好说无为县法院是不是消极执行,但要是查询不做记录,确实不规范,搞不清被执行人家庭住址在哪,也不太合理。”一安徽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这样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执行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法院内部人士认为,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对执行措施有相关规定,但是去哪些部门查询,查询范围有多大、查询次数要多少等,没有具体的硬性要求,也很难设定具体的操作规范。
也正因为如此,消极执行有了存在的空间。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认为,一般理解的消极执行行为主要表现为,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不执行,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等。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说主观上个别执行干警责任心不强,客观上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奖惩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行不能等。
方堃也认为,消极执行是执行难的一种主观表现,难以明确标准进行量化,但这带来的危害却很大,尤其是会影响法律尊严、破坏司法权威,因为司法本身已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百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伸张,那司法的权威将无从谈起。
不应为美化指标而人为终结
消极执行虽然有其主观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背后也有案多人少、执行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联动执行机制不健全等客观被动因素。
为规范清理执行积案问题,2009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下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方堃认为,之所以设立执行终结程序,其本意是避免执行案件超过执行期限,解决执行积案对执行员、执行法院造成的心理负担,从而起到优化司法资源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在于,老百姓所受到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法院在作出决定前,能否让申请人感受到法院已经为其竭尽所能而非简单敷衍,让民众能理解法院的所作所为,至关重要。但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法院自身的执行能力与民众对于法院的期盼之间显然还存在不小差距,这不仅仅是法院的能力提升问题,更是法治社会大环境的建设问题。”方堃说。
据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与执行案件结案率挂钩,而执结率目前仍是部分法院对执行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为了“美化”结案率,一些执行人员会在执行期限到期前选择终结执行,考核之后,再让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方堃建议,抓紧制定强制执行法,着力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和相关的执行操作规范,把执行权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笼子,同时还要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以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当前并无特别有效地对抗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的办法,更重要的是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形的出现。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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