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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清”政商关系是什么?快来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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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亲”“清”政商关系是什么?快来看明白

广东出台《意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严禁官商勾结等。新华社 发

深圳晚报讯 据南粤清风网消息,4月2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记者就广东出台《意见》,采访了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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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本《意见》共六章三十条,重点着眼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其中:

第一章“总则”,回答为什么制订这个意见。共4条,阐述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目的、意义、内涵、范畴及要求。

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回答政商交往中能做什么。共9条,分别从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等方面作出规范。

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回答政商交往中不能做什么。共3条,重点对“政”“商”交往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利益冲突回避做出规定,为政商交往提供具体指引。

第四章“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回答怎样形成有利于政商“亲”“清”交往的社会环境。共3条,分别从开展全民廉洁教育、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章“强化监督执行”,回答怎样监督政商交往中的不“亲”、不“清”行为。共9条,分别从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依法依纪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等方面提出监督执行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效力范围及生效日期、解释机关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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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意见》对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是如何要求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专门就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作了明确阐述。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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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意见》对政商交往中能做什么是怎么规定的?

答:《意见》第二章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的角度,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

具体来讲,就是从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等9个方面提出要求。比如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第十三条“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等内容,既从制度上消除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谈商色变”的现实顾虑,理直气壮地亲商、安商、护商,又有利于非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强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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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意见》对政商交往中不能做什么是怎么规定的?

答:《意见》第三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近年来全省查处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出了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

其中,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明确提出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等7方面的行为。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明确了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等6方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