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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嫂与仨叔侄间的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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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嫂与仨叔侄间的房产纠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一个本是和谐团结的大家族,只因为房价的不断飙升,嫂子突然对已逝的大哥赠与两个弟弟的房产表示“反悔”,以赠予未经她同意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奈,嫂子、叔侄们对簿公堂。

政策限制 弟弟用大哥名义申请建房

故事要从上世纪说起。厦门市湖里区后埔村浦园社有这么一家子,当家的七公生了8个儿子、一个女儿,可谓人丁兴旺。随着时间的推移,七公的儿女们也都到了婚嫁的年龄。大儿子大宝与阿真喜结良缘,并产下两女一男。六儿子六宝与阿美共结连理,诞下大明和小明俩兄弟。还有四儿子四宝、二儿子二宝等,七公家成了村里较大的家族。

都说成家立业,车房是必备“两大件”。四宝和六宝,在攒够了建房子的钱后,俩兄弟都打算各自盖一幢。但是,无奈彼时农村的政策,根据国土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建房原则。所以如果要新申请用地,那就只能以户主名义申请。而七公已于几年前仙逝了,家族的户主变成了大哥大宝。

“这可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只能是用大哥的名义申请了。”几个兄弟坐在一起讨论后,决定“借用”大哥大宝的名字申请宅基地。“没事,都是兄弟嘛,而且这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反正大家都知道房子分别是谁的。”身为大哥的大宝欣然同意。

前往公证 大哥将宅基地分给俩弟弟

1973年11月6日,以大宝为户主的16人向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房。几年后,大宝申请到了这块农村宅基地,一共160平方米。“我已经有自己的房子了,这块地就给你们吧!”大宝展现出了大哥的气度,将新申请到的地分给了四宝和六宝。

1983年,四宝出资建设了后埔村浦园社25号房屋。同年,七宝也出资建设了浦园社22号房屋。

房子建好后,三兄弟认为,宅基地登记在大哥阿宝名下日后可能引起纠纷,决定去办理赠予公证,即大宝分别把房子赠予四宝和六宝。1991年7月10日,三兄弟来到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公证,大宝同意将在这块16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起的房屋赠予四宝和六宝两个弟弟。

几年过去了,三家人也都对这次的房产赠与没有任何疑义。

要求过户 遭大嫂及其子女强烈反对

2004年和2006年,大宝、六宝相继离世。“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去办理下房产过户手续吧,省得以后有什么纠纷,影响我们几家人的关系。”四宝以及六宝的儿子大明和小明都觉得即使有了公证书,还是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最为稳妥。

2013年,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四宝觉得这件事不能再拖了,不能给下一代留下什么纠纷矛盾。于是,联系六宝的两个儿子大明和小明,前往大嫂家。

“大嫂,我们跟你商量件事。”四宝客气地说。“嗯,你说。”大嫂放下手头的活儿,招呼叔侄泡茶。“大嫂,你看,我们兄弟仨房产的事情,是不是应该解决下了?你能不能跟我们一起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不行!我没空!”本来以为一切都会很顺利,毕竟一直以来和大哥一家关系也都不错。没想到当四宝开口后,当即遭到大嫂的无情拒绝。

协商无果 叔侄仨提起诉讼获判有效

之后一段时间,四宝和大明、小明叔侄仨也都经常去找大嫂说这件事,但是屡屡遭到大嫂以及大宝子女的反对。终于,双方积攒已久的矛盾爆发了。

“为什么?你凭什么不同意协助我们去过户?”“你们口口声声称房产是你们的,大宝也同意了,但是公证书上却没有大宝的签字,只有印章,公证书是真是假还是一个问题。”大嫂辩论道,“这房屋是家庭共有房产,当时建房的申请人共有16人,大宝只是代表人。而且我和你们大哥是合法夫妻,你大哥名下的房产就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你们大哥处置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有经过我的同意吗?”

无奈,四宝和其侄子大明、小明选择走法律途径。2014年4月,四宝和大明、小明将大嫂阿真以及大哥的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定,该赠与有效。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听听法官怎么说

湖里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可以证明大宝原系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1991年大宝通过公证方式将讼争房屋赠与四宝、六宝二人,四宝、六宝及其家人自赠与行为发生前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阿真作为大宝的配偶未对大宝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大宝赠与行为的认可。四被告作为大宝的合法继承人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被告方关于涉案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讼争房系家庭共有财产及公证赠与行为未经过被告阿真同意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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