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土地 都要补缴基准地价
深圳都市报
原标题:并非所有土地 都要补缴基准地价
深圳都市报讯(记者 吕薇)土地使用权到期,深圳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昨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发布了《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针对不同土地类型,强调了两个具体的规定以及如何延期的办法。此外,说明中还指出,2004年深圳市颁发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中,土地使用权到期需一次性补交基准地价35%的对象,是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
非所有土地都要补缴基准地价
据了解,深圳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而根据2004年4月23日发布施行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市规土委发布的相关说明中则指出,深府[2004]73号文件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说,“《规定》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的问题,并非所有。”
针对不同土地类型有具体规定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后,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市规土委发布的相关说明中明确,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而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