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法治报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仪征盛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锐孚塑料有限公司、何万钦、王洁琼、孟磊、蔡秀娟、唐云刚、朱莹、徐晓明、潘贵洪、张秀华、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本院受理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扬州弘业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扬气机械有限公司、扬州敏冠服饰有限公司、于天文、俞孝文、张秋云、汤世君、蒋宜清、张益群、钱芳、钟晓广、王宇卿:本院受理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宜兴市烨碧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德康物贸有限公司、周君、刘旭东、谈利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红艳渔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积磊鑫物贸有限公司、谈利平、欧红艳、邵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袁福生:本院受理王月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丁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韩彤:本院受理原告肖铭山诉你民间借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和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和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宁市信中和染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票据号码为30600051 2176301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为乐祺纺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乐凯绒布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济宁市信中和染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0日,出票行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现申请人济宁市信中和染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宜兴市人民法院
李蕴、张爱萍:本院受理的郭丽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周美娟、储小虎:本院已受理江苏融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戴红、仲达:本院已受理谢荷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戴建忠:本院受理戴娜萍诉你、郑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史荣华、周建平:本院受理朱根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陈爱连:本院受理袁玉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慧举:本院受理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柏顺玉:本院受理夏本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志强:本院受理张西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袁燕平、朱文华:本院受理原告祁伟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刘建农:本院受理原告陆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石素琴、贡国俊、丹阳市悠悠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捷利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仁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缺席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梧桐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乾: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斌诉被告你方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周文金、程阿档:本院受理原告方勇、李丹诉你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陈庆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恒鑫诉被告王举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魏宁:本院受理原告袁素荣与被告你、徐州博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睢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刁友浩: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梅与你、刁友好、刁桂芹、刁友珍、刁友兰、刁玉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袁渠、袁修战: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刘圩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胡超、王永、陈士诚、袁坤、胡旋旋、曹帮威: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学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滕雪峰、郭兰平、周龙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宜文、周贵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滕雪峰、郭兰平、王彬:本院受理原告王宜文、周贵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许文军:本院受理原告赵作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张永亮:本院受理原告铜山县金鑫板材厂诉你与张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铜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兰桂菊: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徐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铜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徐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铜民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李怀德:本院受理原告李增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铜民初字第03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冯英、王成玉:本院受理原告孔刘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铜民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刘万娇:本院受理原告孟前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孙云峰、刘春梅: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孙云峰、刘春梅、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仍未积极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你们所有的房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均已流拍,现以第三次流拍价人民币360519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铜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已于2016年3月29日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窦学峰、曹庆珍、谢秋洪:本院受理原告纵先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盖自强、张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毅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铜张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玉芳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出票日2015年11月25日,票号为3010327220822678,申请人为张玉芳,收款人为张玉芳,票面金额人民币510000元)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铜催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玉芳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根据2016年2月25日董事会决议,太仓梓林工业缝纫机械有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550万元人民币减至269.50万元人民币。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联系人:唐梨 电话:15995596793
太仓梓林工业缝纫机械有限公司
遗 失
南京市秦淮区王羲君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20104600040608,声明作废。
江苏金伦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苏地税字320006714088155号,声明作废。
遗失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国机械管理员证书,编号:040510000047;顾荣土建施工员证书,身份证号:320981198610223972:陈勇土建质量员证书,印章号E15016;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徐州六福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16年4月12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沛县电子商务产业园 联系人:张笑 电话:17768270096 邮编:221600
徐州六福广告有限公司
张增生、张增林: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宿仲11号,现向你们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副本、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案件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反请求、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会答辩期满后第1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宿迁仲裁委员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