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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合同限定生育时间,私立学校何以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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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霸王合同限定生育时间,私立学校何以敢

“如此霸王合同不仅在法规上站不住脚,在情理层面其实也是毫无说服力。”

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对此,记者致电商丘尚博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因为是私立学校,肯定没有产假。”(2月29日 澎湃新闻网)

上学期怀孕导致不能继续工作的要“罚款”;私立学校肯定没有产假,生育期间不提供工资;这些合同都是老师们自愿签订的;学校主要是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这些充满自信和骄傲的荒唐言论,让人大开眼界。而令我们更难以想象的是,开出这些合同的,是拥有十几年办学经验的民办学校;而其现任的校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竟蛮横和法盲到如此地步。

毕竟,关于女职工的产假的休假规定我国并不少。比如,其中我国《劳动法》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则更为详尽:“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至于想用“自愿签订”来证明“罚款”合同的正当性,无非徒添笑料。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学校的合同相关条款明显违法,并没有法律效力。

如此霸王合同不仅在法规上站不住脚,在情理层面其实也是毫无说服力。学校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对学生和家长负责,但以严重损害女教师的权益为代价,真的是负责的表现和方式吗?一个怀孕而不得的女老师,对教学的投入和热情势必会受到影响;而这样有违法规的霸王条款,也会阻碍优秀人才的引进。这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吗?

这份合同的荒谬和工作人员的无知程度已无需累述。它贡献了新闻的槽点,但却是当事者的痛苦泪点——那些女教师为何会“自愿”签订此等霸王合同,而这所学校又为何胆敢拟定违法的合同条款。是这些女教师不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吗?可能是但不可能全是。

虽然在计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女性生育权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在女性生育权利被非法侵犯后,维权成本非常高,而对涉事单位有严厉处罚却很少见;即使有个别职工敢于维权,还会被当成出头鸟被恶意辞退,以警示后来者。显然,在差异如此悬殊劳资关系下,女老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能忍气吞声,而在事后才以发微博这种“软弱”的方式抱怨反抗。

违法者盛气凌人,女职工忍气吞声,不得不说,这令人感到悲哀。在全面开放二孩的时代,对于这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显然不能止于有一件严查一件;如果制度不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法律不长上尖锐的牙齿,作为资方的企业只会更加肆无忌惮、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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