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化工厂超排废水仅罚603元?
扬子晚报
原标题:高邮化工厂超排废水仅罚603元?

资料图片,与高邮受罚企业无关。
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停工整改、罚款603元等处罚。消息公布后遭到网友质疑,大部分网友认为“603元罚得太低”。昨天上午江苏省环保厅在官网发布通报,对罚款进行说明,603元处罚金额确实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计算得出。
通讯员 吉樱
扬子晚报记者 张可
环保厅案情通报
现场检查废水不达标
高邮光明化工厂被处罚
案情
省环保厅在案情通报中介绍,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不符合6至9的标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排水PH值超标应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的罚款。
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
再依法乘以3倍
罚金
那么,应缴排污费是怎么算出的?
记者了解到,高邮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约30吨,因此一个月的排水量达到约900吨。
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按照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最多不超过三项)指标测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三种污染物及当量数分别为PH为180、氟化物为3.348、COD为40.5。
应缴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三种污染物当量数之和×当量值
这里的当量值是0.9
计算
结果
(180+3.348+40.5)×0.9≈201元
罚款金额为排污费的三倍:
201×3=603元
被罚化工厂已被责令停产整改
别忽视
这一点
省环保厅在通报中介绍,在处理光明化工的违规行为中,高邮市环保局已经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专家观点
停工整改更有震慑力 但也应提高罚款标准
专家同时建议把罚金提高到有足够震慑力
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导李义松教授认为,603元处罚是根据有关的监测数据,依法计算出来的,因此,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
李义松教授认为,公众不能仅仅盯在处罚的603元上。事实上,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邮市环保局处罚决定书是先责令企业停工限期治理,后处罚603元。对于一个化工厂来说,停止生产、接受整改的震慑力,比罚款更大。
但李义松教授也认为,网友质疑“603元太少”是有道理的。“处罚对企业没有什么震慑作用,这也是目前为什么企业宁愿违规生产而被罚的深层次原因。”他建议,国家和地方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
■新闻链接
江苏排污费征收标准 正在大幅上调中
今年起提至原价的3倍,后年为4倍
根据江苏省排污费标准调整方案,2016年开始,江苏省将分两个阶段大幅上调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废气为例,2016至2017年,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为原价的3倍,2018年进入第二阶段后,标准将再提至4.8元,达到原价的4倍。
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而到第二阶段,标准将统一调高至每污染当量5.6元,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与此同时,江苏还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超过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
新闻延伸
环保执法也有“天价罚单”
全国最高:屡教不改,罚款1580万
因超排污染物,去年1月份,位于咸阳的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可该企业拒不整改及缴纳罚款,79天后这笔罚款飙升至1580万元。这是陕西省根据新《环保法》开出按日计罚的首张“天价罚单”。据悉,这也是国内首张天价环保罚单。
陕西这家企业够“任性”,本来只罚20万元,但到了30天整改期限时,该企业既没停产整治,也没缴纳罚款,而是继续排污;于是环保部门启动“按日计罚”程序,该企业依然如故,甚至被发现了新的水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算了账,从1月8日到3月27日整整79天,按每天20万元罚款计算,共计1580万元。
江苏最高:按日计罚17天罚款170万
去年1月10日-12日,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存在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超标问题。1月16日,溧阳市环保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特钢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特钢铁处以罚款10万元。
2月2日,溧阳市环保局组织对申特钢铁进行复查,监测结果表明仍存在颗粒物浓度超标。3月3日,溧阳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特钢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基数10万元,计罚天数17天(起止时间1月17日-2月2日),罚款总额170万元。省环保厅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目前处罚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天价罚单”是怎么算的呢
上述这些天价罚单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按日计罚其依据是什么?这要从去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说起。
法律依据
五大细则成杀手锏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1月4日环保部发布五项细则,包括:《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专家表示,有了这五项细则,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执行起来就不是充气棒,而是杀手锏。其中“按日计罚”是天价罚单的关键依据。
谁会受罚
5种行为拒不改正者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政策解析
按日计罚,罚无上限
启动按日计罚要满足3个条件: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启动按日计罚。
例如,环保部门1月1日查获某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1月1日,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送达生效,从1月2日开始起算的30天之内,环保部门可在任何时间前去督查,查看企业是否停止排污。假定10日到企业督查,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认定其拒不改正,这时按日计罚启动,从2日到10日的这9天里,每天罚款。
这个处罚过程是可以滚动计算,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以继续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如果还不停止,可以从11日再开始计算,罚无上限。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