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

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注

原标题: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

□ 蒋来用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大变化。尽管清朝统治者曾一度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清朝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于是,20世纪初,清政府进行了一场大规模修订法律的活动。

在修律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形成了两相对峙的派别——礼教派与法理派。他们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前者奉行封建正统思想,以维护君主专制和纲常名教为主旨,坚持修律必须遵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因而得名“礼教派”;后者则主张以开放的眼光看世界,大胆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制度,他们被称为“法理派”,“法理”即“法律之原理”。

法理派

沈家本是法理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清政府任命的修律大臣。当时的修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破,即删改旧律;一是立,即制定新律。删改旧律引起的震动不大,进行得还比较顺利。但在制定新律时,由于法理派移植了西方的一些与中华法系传统格格不入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遭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于是两派之间爆发了三个回合的大规模论战。

礼法之争

第一回合,是从1906年沈家本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的。这部法律中采用了西方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遭到了张之洞的反对。尽管沈家本等人据理力争,但由于督抚大臣们也纷纷表示异议,《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即作废。1907年,沈家本等又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沈家本指出,《新刑律草案》的制定要旨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但张之洞又对该法大加批判。他以草案中内乱罪的刑罚不是唯一的死刑为由,指责法理派勾结革命党;还以《奸非罪章》中没有关于对“和奸无夫妇女”(即与未婚女子私通)予以治罪的明文规定,指责为败坏礼教。沈家本等无奈,只得进行修改,把草案中所有关于伦理纲常的犯罪都加重一等。修改稿送交法部后,法部尚书廷杰将之定名为《修正刑律草案》,并在正文后面加上《附则五条》,规定人们如果犯十恶、亲属相奸相殴等事关伦常礼教的重大犯罪,仍然要按照旧律惩处。至此,第一回合的争论便以法理派的退让宣告结束。

《修正刑律草案》制定后不久,礼教派的另一重要代表劳乃宣又挑起了第二回合的论战。劳乃宣认为,《修正刑律草案》正文中有数条违背了宣扬“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的纲常名教,维护传统的《附则五条》居然不入正文,简直是本末倒置。于是他向宪政编查馆奏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要求把旧律中有关伦常诸条逐一并入新刑律正文。沈家本随即写了《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因为劳乃宣曾担任江宁提学使,世称劳提学)予以反驳,劳乃宣又马上以《管见声明说帖》回敬。双方互相攻讦,围绕“干名犯义”(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犯罪存留养亲”(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被允许留在家里侍养父母)、“亲属相奸”“亲属相殴”“子孙违犯教令”“无夫奸”等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以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顽固地坚持中国的礼教风俗,认为中华法系注重纲常伦理的基本传统决不能加以丝毫更改;而沈家本等法理派人士则主张对传统法律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且要参酌西法加以与时俱进的改造。这一回合,法理派稍占上风,宪政编查馆主要采纳了沈家本等的意见,但也作了一些调和,将《修正刑律草案》正式定名为《大清新刑律》,《附则五条》也改为《暂行章程》,上交资政院议决。

《大清新刑律》和《暂行章程》上交资政院后,宪政编查馆派杨度到资政院去说明新刑律的立法宗旨。杨度也是法理派,他批评了封建旧律的家族主义原则,说明了新刑律的国家主义立法思想。劳乃宣等礼教派当时也在场,杨度的讲话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于是礼法之争的第三个回合开始了。杨度认为,新旧刑律在精神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依据国家主义,后者则依据家族主义。他主张立法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换言之,也就是要以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而不以封建的礼教伦理来指导立法。劳乃宣则大张挞伐,他认为法律生于政体,政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而风俗礼教政体都是从家法中产生的,因此法律必须“从家法”。最后,《大清新刑律》虽然得以颁布,但礼法之争还在继续。礼教派因在朝廷中拥有较大的势力,不断对法理派提出弹劾,沈家本被迫于1910年辞去修律大臣一职。

在礼法之争中,法理派最后落败了,这一结果是必然的。因为清末变法修律从主观上来讲是一次被迫进行的活动,清朝统治者和大部分封建官僚只是希望借助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来维护旧的法律秩序,他们把修律宗旨概括为“应本旧律之义,用新律之体”。但是,由于沈家本等人的努力,清末修律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产生了重大影响。除《大清新刑律》外,清末还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法律。沈家本等人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并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受到极大冲击,中华法系从此逐渐解体,中国法律开始走向近代化的道路。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