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华商报
原标题:“陪酒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2月10日,大年初三。当天晚上,安徽望江县的晓斌等20余位老同学相约在该县某酒店聚餐。酒后,同学们在KTV唱歌时,晓斌因酒劲发作口吐白沫,后来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当晚不幸身亡。事后,经县医调委调解,医院赔付7万多元,聚会同学一共赔偿11万元。(2月15日《新安晚报》)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陪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陪酒的具体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权,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但劝未成年人饮酒、强迫性劝酒,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形酒友应该担责。
就本案而言,死者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风险,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参与饮酒的师生当晚没有及时有效阻止死者过量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也存在不妥之处,承担次要责任。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但从法律视角来看,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个案件社会意义深远,给平时喜好饮酒的人敲响了警钟——饮酒有风险,陪酒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