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他们,司法改革就没有这么完美
江苏法治报
原标题:没有他们,司法改革就没有这么完美
(上接第1版)
社会化招录化解难题:重点考核速录技能、进行统一岗位培训,未通过考核则“劣汰”
2015年6月25日至7月15日,全省69家法院面向社会再一次公开招聘525名聘用制书记员。作为最先经历司法改革大潮的群体,江苏的书记员队伍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洗牌”。
据徐清宇介绍,2013年初,该院以人员分类改革为契机,启动了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同年7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4家法院先行试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书记员招录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
这项改革要求,聘用制书记员除了需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外,速录技能在考核中至关重要。根据要求,初级标准不低于听打120字/分钟,准确率95%;中级为不低于听打160字/分钟,准确率95%;高级不低于听打200字/分钟,准确率95%。两年来,经过5批次招录工作,已有近2000名新人加入法院书记员队伍。
2014年6月,28岁的孟冉辞去国航乘务长工作后,通过省高院公开招考,成为徐州中院初级三等书记员;同一时间,在法院做书记员16年的常州汪女士两次未能通过考核而离职。这两人的际遇恰恰印证我省书记员改革的选人机制:对外公开招录引进新鲜血液,对内考核淘汰部分老书记员。
新书记员来了,老书记员怎么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省法院统一的培训外,各地法院都利用休息时间,对全体书记员特别是老书记员进行速录、庭审记录方法、卷宗整理及装订等岗位技能培训。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花玉军告诉记者,2013年7月至今,近2000名新人加入法院初、中级书记员队伍;同时,100多名未能通过考试的老书记员遭遇淘汰。改革激活原本松散的书记员队伍,找到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突破口,为即将到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花玉军说,全省法院首次对书记员队伍建设采取定位、定员、定责的“三定方案”,明确了书记员作为“司法雇员”的法律角色定位,通过分批次公开招录,将具备较高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新生力量充实到法院书记员队伍中,使法官、书记员的比例最终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相适应。
据了解,截至目前,江苏高院共计组织6次全省统一书记员招录考试,报考人员为18岁至30周岁、大专以上学历等基本条件,规定书记员速录技能必须在每分钟120字,且准确率达到95%以上的技能条件。南京中院为推动在岗书记员记录水平尽快适应庭审“同步记录、同步显示”要求,组织分批脱产速录技能培训,使书记员整体水平达到每分钟140字以上,较好适应了庭审记录需要,有效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
招得来用得好留得住:破除“同工不同酬”,保障激励机制倒逼效率提升
苏北,一位挺着肚子的孕妇在得到自己考过的消息后喜极而泣,抚摸着肚子说:“孩子,等你出世后妈妈不再是临时工而是真正的法院人了……”
苏中,在广州一家企业从事文员工作的王洁看到招聘通知后,果断报考了她老家所在的基层法院。“工资待遇还可以,享有与在编干警同等的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还能一级级往上考。”王洁说。
苏南,“以前觉得自己再怎么努力,也就是个临时工,‘糊糊差事’就好。但现在我成为了一名正式的书记员,同样的工作,心境却跟以前不同了,就想尽力把本职工作做好。”前年底通过考核的镇江京口法院书记员袁静坦言。
根据省法院推进这项改革的配套措施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实行考核浮动制;岗位津贴根据法院工作年限及计算机速录技能水平确定三级九等,享受津贴。通过三级财政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大致能达到当地公务员工资的2/3,约等于当地国企职工收入。考上聘用制书记员后,宋飞艳的工资也从1000多元增至3000余元,并有五险一金。
“2014年初,省财政厅在该院财政经费中增设‘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说,目前全省大部分法院将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海安法院院长王平告诉记者,2014年起由县财政拨款,通过省考的书记员每月工资为3750元(不含五险一金),与刚考入的公务员同等水平。
在公开招录的书记员周越配合下,徐州泉山区法院法官孙磊明去年审结260多起案件。每次开庭周越都安排得很妥当,比以前省心多了。最近有个借贷案开庭,原告律师颇为感慨:“我以往等书记员成了习惯,没想到现在不用停下等庭审记录。”
改革后,全省法院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配比得到明显改善,案件审判效率大大提升。2014年底,全省共有书记员8425人,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配比已达1∶1.1。进行改革的当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139.24万件,审执结116.52万件,案件受理总量和审执结数量均居全国法院首位。
历经不懈探索与实践,我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了收官之作——省法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去年11月联合下发了《江苏省法院系统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江苏地区法院试行)》,由此对全省法院书记员实行了全员“定位、定员、定责”的员额管理,这标志着自2013年启动的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实践表明,书记员队伍建设必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一批能力强素质高的书记员队伍,司法改革或许并不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