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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入股歌城被承诺分红 是投资还是借贷?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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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钱入股歌城被承诺分红 是投资还是借贷?

原告康非请求被告张强返还借给的3.5万元并支付利息,而被告张强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投资,应承担投资风险,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张强应归还原告康非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康非与被告张强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康非交给张强5万元,张强出具收条并承诺给予分红。8月20日,张强与某歌城股东签订入股协议,协议约定张强以现金方式出资5万元、任歌城总经理兼任大堂经理。张强陆续给付原告康非1.5万元,后再未给付过原告康非任何“分红”。原告康非认为被告张强以其名义入股歌城,自己名为投资实际上却和歌城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加之被告不愿意再给付分红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强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康非仅向被告张强提供资金,亦未参与经营管理,虽被告张强出具的收条上书写“原告投资某某歌城款”,但其显然不具有合伙投资的基本特征,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决张强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在共同投资情况下,合作伙伴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打借条还是收条在法律上有区别,一定要谨慎,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承担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主要有几种情形:(1)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2)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3)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5)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汉台区法院 偶洋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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