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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二审维持原判 于正须道歉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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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回顾案件始末

国际在线综合报道: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琼瑶激动表示: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伟大!

王军律师发文称,“近十九个月的诉讼历程,近六百个日夜的等待,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刻,我们只想说:‘知识产权胜利了!原创精神胜利了!’”

起因: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

据悉,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经典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

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事件发酵,国台办回应

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30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记者提出台湾知名剧作家琼瑶指控大陆编剧于正抄袭一事,发言人范丽青表示,大陆的司法救济渠道是畅通的,我们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有台湾记者提问说,“知名剧作家琼瑶状告大陆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编剧于正抄袭其作品《梅花烙》。请问台湾作者应该怎样替自己维权?”

范丽青对此回答说,大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健全的,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畅通的。两岸已经于2010年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们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琼瑶: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2014年12月5日庭审开始后,原告方首先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之后琼瑶本人也公开书面陈述。琼瑶除分两点阐述了自己创作《梅花烙》的过程外,还直斥于正将其作品“能利用的部分全都抄了”。

琼瑶表示,“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剧本从开始到定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

琼瑶还说:“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于正一审败诉。

一审宣判,于正不服决定上诉

2014年12月5日下午,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三中院)开庭宣判。判定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复制、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随后,于正工作室发出声明,表示不服判决,将依法提起上诉。

声明全文: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于征(原文如此——编者注)与四家公司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琼瑶诉于正剧本侵权案二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剧本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庭审中,于正方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琼瑶于上世纪90年代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出售的资料,但琼瑶代理人不认可新证据。法庭并未当庭宣判。继琼瑶诉于正案后,4月4日,又一桩涉嫌剧本剽窃的官司宣判,原告《小麦进城》的编剧倪学礼胜诉获赔2万元。

在中国,维护著作权是件麻烦事。有编剧调侃,打官司花费的时间,够再写一个剧本了。对于编剧维权的现状,记者采访了多位编剧和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秘书长余飞表示,编剧被侵权的事正在减少,因为一些维权官司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这要感谢琼瑶、王海鸰这些“维权先锋”。

编剧维权

大事件

编剧王伊维权案

被称为“中国编剧维权里程碑”,生命受威胁的女编剧维权终获胜诉,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引起了广泛关注。200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栖霞市文化局赔偿王伊稿酬6万元。

吴迎盈作品署名权

吴迎盈为某公司写了《十指连心》的前20集剧本。后因该影视公司不支付第6至第20集的稿酬,吴迎盈退出创作。《十指连心》播出,未将吴迎盈署名为编剧。

2014年7月,顺义法院判决,认定吴迎盈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影视公司应当支付吴迎盈当期稿酬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比对,《十指连心》拍摄版剧本使用了吴迎盈创作剧本的内容,应当署名吴迎盈为编剧之一并登报致歉。

《北爱》著作权官司

2014年9月,《北京爱情故事》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陈思诚的代理律师代表陈思诚向她表达了歉意,并支付了拖欠她的稿酬及利息。李亚玲撤诉,并且既往不咎,而稿酬全部捐献给“大爱清尘”和“免费午餐”这两个慈善项目。

庄羽告郭敬明抄袭案

2003年庄羽向法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直到2006年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并公开道歉等。但郭敬明一直态度强硬地表态只赔钱,绝不道歉。

业内支招编剧维权

近年来,涉嫌抄袭的电视剧不在少数,《宫锁珠帘》被人质疑抄袭《后宫甄嬛传》,《传奇之王》被质疑抄袭名著《基督山伯爵》……类似的抄袭,在“学习借鉴”境外剧中,更是常见。喜欢看日韩剧的观众,随口就能报出《一起来看流星雨》系列复制的是日剧《花样男子》,《少年包青天》的剧情照搬了日本侦探漫画《金田一少年事件簿》系列……但涉嫌归涉嫌,真正闹到公堂上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编剧维权和农民工讨薪一样难啊。

余飞(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秘书长)

打官司得不偿失 剧本写完再卖

编剧余飞坦言,编剧维权最难的是时间,“编剧是脑力劳动者,写剧本不能分心,打官司却要牵扯一个人的情绪和精力。无法投入创作,编剧就断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打赢了还好,碰到旷日持久的官司,打输了还会留下心理阴影,绝对得不偿失。”

余飞在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就是帮助编剧维权,“维权无非几种:私了、找协会撑腰、打官司、微博微信曝光。”在余飞看来,编剧维权难还与界定难有关,“在业内对于抄袭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心里有数’。《著作权法》也没有界定具体什么叫抄袭,只是说如果抄袭或剽窃算违法,要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不管是拿剧本去版权局备案,还是见制片人时录音,在余飞看来这些防“盗”措施都不可靠,“这些都是被动防御。碰到高手一样可以‘偷’走,移花接木抄完全不露抄的痕迹。主动防御的办法有三种:一、你跟投资方是一伙儿的,你写完了他拍;二、自编自导自己制作;三、剧本全写完了再卖,别人想抄根本来不及。”

宋方金(《美丽的契约》编剧)

向行业组织求助 有备案意识

编剧宋方金表示,电视剧剧本被抄袭并不多见。像于正抄袭琼瑶的案例属于凤毛麟角,更多的纠纷来源于创意的抄袭或剧本的共同作者间的纠纷,或一个剧本前后几个作者的纠纷。

对于维权,宋方金给了三点建议:“剧本被抄袭之后的维权主要着眼于三点:1。寻找并保护好剧本创作过程的原始证据;2。向行业组织寻求帮助;3。搜集证据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宋方金透露,业内界定抄袭的标准是从人物关系出发,“如果一部剧的核心人物关系和另一部剧的核心人物关系一致,则是抄袭铁证。”他表示,现在大部分编剧都已经有了去版权局备案的意识了,“如果剧本已经在版权局备案,则没有必要跟制片人签保密协议;若没有备案,签保密协议较好。”

张晓芸(《大家庭》编剧)

存潜规则 维权官司界定难

编剧张晓芸爆料,业内存在潜规则,“有一种是大腕儿编剧接了很多活儿,找学生帮忙,署名还署大腕编剧的名。还有一种是制片方找编剧写故事大纲,写好后制片方不满意,让编剧写一个全新的故事,相当于制片方用一个剧本的钱买了两个剧本。”

张晓芸表示,著作权的官司不好打,因为界定难,举个例子,假如琼瑶奶奶写:“你无情你残酷你无理取闹!”于正也写:“你无情你残酷你无理取闹!”这就界定为抄袭。但是如果于正把文字改成了“你对我没感情,你对我太残忍了”,那就不算抄袭。张晓芸说:“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只保护内容,不保护创意,也就是说,故事主线、人物关系、台词都一样的才叫抄袭。如果只是主线、桥段、人物性格雷同,这样就很难界定是否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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