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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老赖被拘 “吐”832万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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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名老赖被拘 “吐”832万欠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通报,自10月29日深圳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执行”专项活动以来,与深圳市公安局通力配合,采取多项措施集中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截至11月底,共对被执行人或直接责任人31人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涉及26宗案件,共执行到位人民币832万元,执行完毕案件8宗。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实习生 穆玉洁 通讯员 王东兴

1.案例

以为有抵押房产就可“玩失踪”

欧某系台湾高山茶代理商,2013年10月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波托菲诺纯水岸小区的房产为抵押,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人民币680万元。在仅偿还了21万余元的贷款本息后,欧某自2014年4月23日开始拒不支付月供,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欧某须偿还中国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7737165元。

由于欧某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2015年6月3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受理后,依法向欧某送达了执行令和申报财产通知书,但欧某一直到处躲藏,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深圳中院于11月3日对欧某实施司法拘留。在拘留提审过程中,欧某表示之前看到过法院张贴的公告等法律文书,但由于考虑到被查封房产的价值拍卖后与债务总额相当,故未主动到法院联系配合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和教育,欧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交纳人民币20万元作为拍卖款余额不足的担保金,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法院拍卖其名下房产。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纳担保金且房产经评估与本案债权实现价值相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欧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警示:当事人应当主动、自觉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如实地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司法制裁。本案中,欧某有履行能力,明知自己负有债务,不主动履行不及时申报,自以为有房产法院拍卖就可以了,主观上有明显的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故意。其行为后果,一方面,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工作,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自身而言,不仅增加了因拖延执行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因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得不偿失。

2.案例

两度拒不执行 被抓当场还钱

刘某向曹某购买了一批价值11万余元的油漆,在支付了6万元货款后,便不再支付。曹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支付剩余货款义务。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支付剩余货款义务。

由于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曹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拒听电话、拒收司法专邮,宝安法院遂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并申报财产。刘某既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公告送达后,执行法官曾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但刘某拒不到庭,之后也不接执行法官电话。宝安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司法拘留。

2015年11月9日,宝安法院对刘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次日,刘某的妻子李某到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随后,刘某以主动承认错误且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法院请求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法院认为刘某已经履行完毕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表示痛悔,遂决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官警示:执行权是司法权力的一部分,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任何规避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该规定指出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案例

拖欠员工工资 法定代表人被拘

黄某系某文化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共拖欠其工资9000余元、业务提成24万余元。黄某离职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以上款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8万元。法院判令文化公司须支付黄某工资9224元、业务提成244425元,二者合计253649元。

因文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与文化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支付所欠款项,但文化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后便停止支付,致解协议无法履行。黄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请求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17日,龙岗法院对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实施司法拘留。

此后,谢某的家属积极主动联系法院,承诺尽偿义务。在支付了部分现金和红酒用于抵债后,谢某取得了当事人黄某的谅解,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法官警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信用惩戒和司法制裁。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记载和公布被执行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之后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另一方面,当公司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敦促其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4.案例

“老赖”态度恶劣被拘留或追刑责

2013年8月,叶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周某夫妇借款10万元。事后,经周某多次催讨,叶某仅偿还人民币1万元。周某夫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叶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叶某应偿还周某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在法定期内向叶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叶某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回应及进行财产申报。甚至在经办人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庭处理时,叶某态度恶劣,声称自己在外地没有时间,便挂断电话,一直拒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龙岗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对叶某实施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将对叶某拒不履行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发现有转移财产故意规避、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警示: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司法制裁措施。实施司法拘留,并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届满后,仍需承担履行义务。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等妨害民事执行的情形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存在可转换的递进关系。民事责任中的司法制裁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若情节严重,则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类型: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属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于构成拒执犯罪一定要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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