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侨依法办侨务再上新台阶
羊城晚报
原标题:依法护侨依法办侨务再上新台阶
广东省侨办主任李心(左三)考察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了解华侨投资创业环境
中山市张家边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侨务政策法规,广东省侨办副主任林琳(左二)给予充分肯定
养老 保险
省侨办组织“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深入侨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两月余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黄丽娜
通讯员 乔萱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海外6000多万华侨华人中,广东籍华侨华人有3000多万,约占60%。华侨华人众多已成广东独特的优势,这个优势将进一步助力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
现在,华侨在广东省内应享有的权益、待遇、保障,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在广东省侨办的积极推动下,今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目前国内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省级综合性地方法规,意义重大。正如省侨办主任李心所说,《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广东省侨务法治建设的新突破,在广东省侨务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有力促进提升广东省依法护侨、依法办侨务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推动广东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条例》特点:
平等性全面性
针对性可行性创新性
广东是侨务大省,涉侨政策问题多,但长期以来我国、我省都没有制定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法规,侵害华侨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不利于争取侨心支持广东建设。在谈到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法规保护华侨权益的必要性、重要性时,省侨办主任李心表示,目前中国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保护华侨权益的专门立法,广东省现行的一些具有广东特色的保护侨胞合法权益的侨务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规层面,在执行中缺乏权威。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进一步从法制层面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平等性、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创新性。”省侨办副主任林琳将《条例》概括为了这五个特点:
——平等性。在《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在涉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权益的基本原则;
——全面性。《条例》是现行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集大成,是至今为止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规;
——针对性。重点围绕侨胞最切身、最关心、最迫切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可行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条规定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找到依据,具有合法性。二是比较具体。对现实生活中问题较多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等权益的保护,以及侵权的处罚等,尽可能做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创新性。如华侨成立社会团体,华侨知识产权保护,华侨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华侨出国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都具有创新性,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
《条例》保障:涵盖华侨亟须保护权益的各个方面
《条例》出台后,华侨的哪些具体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条例》作为综合性地方法规,共四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华侨的投资权益、捐赠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教育权益、计划生育权益、人身权益、政治权益等方面的保护作了规定。这些权益的保护规定几乎涵盖了华侨亟须保护权益的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华侨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强烈需求,并且将外籍华人相关权益保护列入其中,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关切和诉求。
例如,第七条第二款对华侨最为关心的身份证明问题作出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即凭护照可办理个人业务,护照效力等同于居民身份证效力,有效地解决了华侨在广东身份适用的问题,将给华侨在广东开展经贸活动和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第十一条第三款对华侨出国定居后养老保险金领取问题作出规定:“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消除了华侨的后顾之忧,保障了华侨出国定居后的基本生活。
《条例》还注重保护华侨在家乡的根,第十七条规定:“华侨在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由华侨本人申请,经当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可以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且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这将有利保护华侨在农村祖宅地。
《条例》意义: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推动引资引智
《条例》的出台,在满足了广大华侨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强烈需求的同时,也对广东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侨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省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在以往侨务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升级,对保护广大侨胞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必将会在广大侨胞中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会让侨胞感受到祖(籍)国对他们权益的重视,对他们的关心,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爱国爱乡热情,增强他们对祖(籍)国的向心力和血脉联系。
当前,广东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将大大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华侨华人中有很多优秀企业,其中不乏广东亟须的高科技企业,做好这些企业的招商引进工作将对广东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一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回国创业缺乏安全感,担心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条例》在广东率先出台将有利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和一些优秀企业家在广东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进而推动广东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开展。
广东省侨办党组书记曾庆荣(右四)考察英红华侨茶场危房改造红旗社区项目施工现场
《条例》出台助力广东华侨权益保护
《条例》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背后沉淀着广东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广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一系列保护华侨权益的政策法规。近几年来,全省侨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护侨,较好地维护了侨益,取得了明显成效。”省侨办主任李心表示。
首先是侨务政策法规建设有新突破。省侨办近年会同省有关单位就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农村宅基地、华侨子女回国就学等制定出台多项法规政策,完善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体系。
其次,侨务政策法规宣传有新举措。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全省共有20个社区被国务院侨办授予“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有8个社区被国务院侨办授予“全国社区侨务工作明星单位”。在全省基层社区还设立66个“侨法宣传角”。同时,通过《广东侨网》、“广东侨务”微博及海外华文媒体《侨乡广东》专版及国内、省内各媒体平台,发布侨务政策法规及解读信息,让海外侨胞及时了解。
第三,保护华侨权益有新平台新抓手。广东省侨办成立广东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服务中心,组织成立由广东120多名优秀律师组成的“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和“广东省侨资企业律师服务团”深入侨企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成立“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推动广州、深圳等6个市成立侨商会,及时听取侨商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侨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调处华侨权益问题有新成效。重视侨胞的来信来访工作,对侨胞反映权益受侵犯的问题,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处理。5年来广东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服务中心接受来信来访4537宗,涉及50个国家和地区,办结率达到96.2%。如华侨教育权益,凡是回国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都能够享受“一视同仁”的政策。
李心指出,省侨办作为省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始终把保护华侨权益工作摆上侨务工作的重要议程。下一步,将大力宣传贯彻《条例》,全面推进侨务法治建设。争取将《条例》纳入各地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推动《条例》进机关、进社区、进园区、进侨场、进企业、进侨社。加强为侨服务公共体系建设,持续推动各项公共服务有效覆盖归侨侨眷。
问答华侨这些问题应该怎样办理
在省侨办联合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政协外事侨务委员会、致公党广东省委、省侨联举办《条例》暨涉侨法规宣传咨询日活动到来之际,记者就条例出台两个月来的实施情况,专门走访了广东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服务中心,了解到近年来华侨来信来函中反映得最多的一些问题,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引华侨可以如此办理——
问:很多华侨反映,无法凭借护照在国内省内办理银行卡开通、购买房产等,华侨的护照在身份证明上到底有何效力?
答:根据条例第七条,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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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很多华侨出国后或再回国就业,都很想享受国内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应该如何办理呢?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随着华侨回国定居的越来越多,华侨的子女入学有何规定?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有本省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学生可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问:关于侨房权益的投诉一直占比最高,征收华侨在农村的私有房屋,如何补偿?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华侨在农村的私有房屋,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集体村民同等待遇进行补偿和安置。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并书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华侨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不得非法侵占、拆除。
问:华侨捐赠人有什么权利?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华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查询了解捐赠资金、物资、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对捐赠公益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受赠人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有关使用和管理情况,尊重和采纳其合理意见。由华侨单独捐资或者主要由华侨捐资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捐赠人姓名或者其他名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命名或者立碑纪念。
问: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图:蔡红
《条例》基本内容
解
读
条例共设四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并对华侨概念做了界定;第三条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第二章“华侨权益”,共26条,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了华侨政治权益。第九条对华侨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及其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规定了华侨的人身权益。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3)规定了华侨的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保障权利。
(4)规定了华侨的生育权益。第十三条对华侨生育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5)规定了华侨的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对华侨子女、华侨学生的教育权益作了规定。
(6)规定了华侨的财产权益。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华侨购买房屋、房产租赁、房产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华侨祖墓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华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股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对侨汇、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华侨的投资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兴办产业”,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七条分别对保护华侨投资经营权、投资财产权、生产经营土地确权、企业投资开发用地征收补偿、招投标权益等作了规定。
(8)规定了华侨的捐赠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华侨捐赠的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第二十九条对华侨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华侨捐赠人的权利、华侨捐赠项目的命名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华侨捐赠项目形成资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第三章“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章“附则”,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编辑:蒙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