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分虫”,重罚之外还须善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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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整治“分虫”,重罚之外还须善抓
□ 舒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增加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平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交规也不例外。在某种程度上,对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者进行单一的罚款制裁对于“有钱人”来说并不关痛痒。至少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一般而言,越有钱,罚款所带来的违法代价感对其将越低,这也是一些国家将罚款金额和个人财富挂钩的理论前提。在目前我国法律大背景下,并没有设立相似机制,这也使得对于轻微违法者,无论穷人和富人,一概只采取罚款其实并不公平。
而驾照积分制度就是弥补法律上的不平等、解决机制上不公平的重大创举,不论其身份与财富,每个驾驶者一年都只有12分,超出了就需要接受更高的制裁,这就实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这个制度的精髓正在于积分并不能交易,否则,就将重新陷入“交钱事了”的尴尬。可见,驾照“分虫”的存在是对整个积分制度乃至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运行机理的侵蚀。
事实上,即使在现行法上,买分卖分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将被认定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可以对之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此惩罚并不轻,然而,却没有实现杜绝买分卖分恶行的预期。
这首先在于相应惩罚已经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益并不匹配,有必要提升违法成本。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稿拟对“卖分者”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值得称道,但也须意识到,没有买分就没有卖分,对于买分者也须施以同样程度的法律负面评价。
而更重要的是,违法成本不仅在于被发现后的具体惩罚强度,更在于违法后被发现的概率。因此,从长远而言,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依靠证据固定技术的提升,使执法监控视频能够逐步辨认出违法者。而另一方面也须加大执法力度,改变执法理念。
实际上,不少“分虫”在各交通执法站附近伺机揽客,更在网上大量发布销分广告。对于如此明目张胆的“分虫”们,执法者只需顺藤摸瓜,将其揪出即可。即使采取假扮“客户”的方式将之抓获,也并不属于钓鱼执法,因为“分虫”们的违法意图早就存在,执法者并没有诱发这种犯意,并不存在违法执法。只有真正实现执法必严、违法重罚,才能消除买分卖分滋生的土壤,使驾照积分制度回归到平等的价值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