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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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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通讯员深卫信报道:11月4日,深圳市卫计委发布消息,对2010年印发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人规〔2010〕1号)修订和完善后形成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与2010年的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在简化院外分娩签发程序、减少市民提交证明材料、细化首次签发特殊情形、细化新生儿父母更改信息、加强卫生与公安部门后台信息比对等方面均做了修改完善,以期更加方便市民办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办法》中,记者看到,因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的,应提交未使用规范汉字或姓氏而无法进行出生登记书面情况说明。市民为新生儿起名时应查阅《通用规范汉字表》,使用规范汉字。过去对新生儿姓名有生僻字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需要提交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规定不再要求提供此类证明,由卫生及公安部门进行后台信息比对。

沈婷婷、深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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