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可能会给“拾金不昧奖”点赞
新闻引子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3年多后通过了,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这一规定是留有余地的,只是指向“无人认领的物品”,并没有指向所有的拾金不昧。站在权力的角度,作为一种奖励规定,或许只能止步于此。但站在鼓励的角度,不妨倡议“拾金不昧奖”,呼吁事主给予一定奖励,形成一种新风尚。
一开始的征求意见稿,有着这样的内容:“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当时即有声音反对,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时,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也正是在这一舆论压力下,规定最终“斩前留后”,只是保留了无主失物由政府奖励的内容。
到底能不能奖励拾金不昧?不妨先看两则典故。一是“子贡赎人”。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碰到鲁人在外为奴,可以先花钱赎回来,然后再由国家补偿。子贡就做了赎人的事,但他高风亮节,回来后拒绝国家补偿。孔子闻讯后指责:如果都不好意思领奖,那么以后将没有人愿意赎人。二是“子路救溺”。一个人溺水,被子路救了,因为感谢子路,送来了一头牛,而子路也收下了。孔子闻而相悦:今后一定会有更多人愿意施救溺水者。
孔子一生,仁行天下。就是这么一个十分重视道德的人,竟然并不排斥好人好报,而且鼓励适当收受谢仪。这其实一点都不奇怪。孔子是一个入世的人,他的学问是要为社会服务的。他心中有着至高的道德标准,但他并不回避世道人心的复杂性,认识到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近的过程。道德不是空喊出来的,适当的惩戒和奖励,一样都不可缺少。在“子曰”中,有着很多这样的内容。
从道德纯洁上讲,奖励拾金不昧,或许不是最优选择。但在坚硬的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是最优选择?
“拾金不昧奖”,是一种次优选择。这不是向现实低头,也不是把道德功利化,而是站在人性的角度,顺从道德建设的规律。从上述两则典故可以推断,孔子可能会给“拾金不昧奖”点赞。无人认领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奖励;有人认领的物品,由失主自愿适当奖励。如果失主经济情况欠佳,奖励不妨由财政接单。总之,要让善举得到善待,让每一个存好心做好事的人都能感受温暖。
(江苏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