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报团出游临时取消 旅行社退费却拒给明细
南京晨报
国庆长假,成为游客出行的旺季,不少游客仍然选择了“跟团游”这一传统的旅行方式。市民刘先生国庆报团出游临时取消,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费。旅行社只肯退少量的钱,且拒给明细。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出行,应当如何应对解除旅游合同的退费问题呢?
报团出游临时取消,退费却没明细
刘女士原计划十一黄金周和老公带父母去欧洲玩,为了玩得开心,他们选择了价格比较高的德法意瑞十日游,每人团费17588元。
出发当天,刘女士的母亲在机场突发急症,他们4人没能成行。刘女士称:妈妈犯病的时候,导游正在讲解出行事项,当时和导游说了,导游将此事转告了签合同的旅游公司门店。第二天,刘女士母亲病情缓解了,她致电门店,问是否改签,参加其后的团,减少经济损失。遭到旅行社拒绝,之后沟通,表示每个人只能退回5000元,总共两万元。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不能出团的需提前30天通知组团社,组团社会扣除违约金和实际损失。7万元的团费,最终旅行社只愿意退回2万元。旅行社表示,所有的费用都已经产生了,机票是团队票,出完票不允许退改签,车和导游也不能退,酒店前几晚也退不了,餐食也不能因为几个人不去降低标准。
“我要求提供明细,哪些费用产生了?我的诉求是不管你能退回多少钱,我都要看到明细、发票、收据、合同、规定等等。”刘女士表示,旅行社有难处,很多行程都需要预订会产生一定费用,她也理解,但她表示,消费要明明白白,希望旅行社能够把所产生费用的明细给她一份。
因旅行社不愿提供扣款明细,刘女士准备找律师打官司维权。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扣费明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刘女士这种临时取消出游退费的官司,在法院以往审理中还不少见。比如,小张夫妇和旅游公司去年6月19日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并支付了全额款项12276元,不料临行前小张骨折导致无法出行,想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提出要扣除已经发生了的相关费用,小张夫妇表示认可。然而在小张夫妇多次去旅行社索取损失内容单据及应退款时,旅行社却多次推诿,就是不肯归还原告的票据和现金。无奈的小两口把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旅游费人民币12276元。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安排原告出国旅行,确实支付了相应费用,全额退费不妥,应当以签署的旅游合同为基准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调解结案。
法官认为,预订旅游产品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扣除的必要费用的金额。
旅行社临时解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除了游客报名参团临时取消,要扣除部分团费外,旅行社出现“反悔”的情况,也是要赔偿违约金的。
市民小宋年前在旅行社报了去首尔的双飞五日游并支付全款,不料出发前几天,旅行社忽然通知因为报团人数不够,因此不能成团,首尔之行要“泡汤”了。旅行社给小宋三个选择,要么改线路,要么改出发日期,不然就退团。已经请好年假和做好旅行计划的小宋只好办理退团并拿回了全额退款,临时找了别家旅行社,由于临时报团费用还涨了不少。小宋事后越想越生气,毕竟是因为原旅行社临行前单方面取消合同才导致自己多支付了不少团费,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旅行社赔偿了适量违约金。
审案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因为自身缘故取消合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