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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法官何以践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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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关部门以奚晓明案为契机,认真落实一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罪’与‘罚’问题。”

9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根据中纪委公布的材料,奚晓明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其中特别提到了一个重要问题,“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审判工作秘密,一般是指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通常包括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隐私案件情况、涉及审判工作的统计数据等。

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过《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文件,对审判工作秘密做出了严格规定。此外,《保密法》和《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更明确规定,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奚晓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无论从法律知识的素养,还是政治纪律的要求,不可能不明白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后果严重性。尽管奚晓明的泄密问题可能并未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地步,最终也只是作为违纪处理,并未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仍不得不给司法工作者敲响一记警钟。

2005年,湖南省益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李某在交警齐某滥用职权一案中,构成泄露审判秘密的违纪错误,被给予行政记大过的处分,并依程序被免去审判员职务。2014年,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法官尹某泄露审判秘密,并向当事人介绍律师,被免去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并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另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司法系统发生失泄密案件及因泄密事件处理违纪违法干警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保密工作形势非常严峻。

在国外,法官对审判工作秘密的保守,更多是纳入“慎言义务”的范畴中,即法官享有一般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应当避免在法庭内外发表任何草率性的言行(包括书面与口头),以免影响公平审讯。英国著名的法律学者、大法官丹宁勋爵就是因为某次不适当的书面言论,不得不向公众致歉并宣布辞职的,给自己光辉的法官生涯写下了一个黯淡的句号。

目前,我国的《法官行为准则》也逐步扩大了法官慎言的范围,但遗憾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没有具体性的条文规定,只有笼统性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法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案,都是从纪律上处分的,哪怕是达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

就一般意义来说,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是人民法院保证案件正常审理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国家利益的客观需要,是每一位法官都应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果可以,希望有关部门以奚晓明案为契机,认真落实一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罪”与“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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