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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终身责任”是约束更是保护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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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

2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最高发布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9月21日新华社)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以及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相区别的原则,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审判活动中办错案件罪与非罪的边界,明确办案法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预防司法腐败,乃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诚如贺小荣所指出,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而对这种权力约束性的最好体现,就是权责对等。法官一旦办错案,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如此才能督促法官尽职尽责,不断提升其法律专业素养和水平,进而带动办案质量的提升。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法官为错案担责并无争议。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就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决而设立的一项罪名。但事实上,这项罪名被激活的频次却并不很高,不少情况下,法官办错案所承担的责任,都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纪律来体现。比如,通过错案率指标对法官进行业务考核,从职业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法官施以惩戒。这当然也是一种问责,但更像是以“家法”代替法律,无论是严肃性还是威慑性都不够。

审判权首先是一种公权力,而只要是公权力,就有被滥用乃至腐化变质的可能。如果法官办错案的成本太低,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法官出于利益考量,过度追求结案率,或者为了迎合民意或上级指示,在外界因素的干扰下,不顾及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速决速判,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另一个更加严重,即法官受到利益诱惑,主动去制造一些冤假错案。近年来,司法腐败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而法官“群体沦陷”尤为引人关注。

明确审判责任,对法官来说既是约束,更是保护。与速判速决相对应的另一种现象是,由于对错案标准存疑,一些法官对案件不敢判、不愿判,以致案件久拖不决,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效率,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而《意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用法律的方式而非行政化的方式重新定义和明确了错案标准,从而释放了审判自主权,让法官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对法律的理解,大胆判案断案。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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