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科学把握好“疑点”
正义网-检察日报
黄鲁滨
为便于办案人员从主观方面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把“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为“确定犯罪事实”的辅助标尺。从司法实践看,基于语境差异及其语义本身的模糊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运用还在相当程度上停留在“无意识”的自发状态,不会用、不敢用甚至误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认为,应当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内省性的判断尺度,从三个方面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运用“疑点”。
一是辩证看待疑点的认识负担性,让证明更周全、客观。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疑点一般来自逻辑推理分析、被告人的辩解、律师的辩护观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等四个方面,这些“认识负担”可以形成逆向倒逼效应:其一,使论证视角更加周全。诉讼证明的过程是一个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实到确实的回溯性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逆向性思辨活动。怀疑的思维正是从反向、证伪的视角提出“疑点”,引导裁判者在“证实”的同时,还要对每个“疑点”进行反思性的证伪,实现证明过程证实与证伪的双向互动,使证明的视角更加周全,证明的结论更加可靠。其二,使论证立场更加中立。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疑点可以让我们摆脱控方立场、惩治犯罪的片面思维,换位思考,站在辩方立场,认真审慎地对待每一个疑点,从而让无罪推定原则获得实质性的内容。所以说,案件疑点是正常的,没有疑点反而值得我们高度警醒,更可怕的是对疑点的“视而不见”,被假象所蒙蔽。
二是准确把握疑点的合理性,取舍有度。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有某种想象的怀疑,存在着经验世界上的各种理论可能性。一般来说,合理怀疑是指普通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包括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等)所产生的“有根据”怀疑,反证的余地应该是具体的,有一定根据的。抽象的、纯粹理论上的怀疑或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怀疑,不能称为合理怀疑。同时,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存在差异,如数学、自然科学的法则具有接近必然性的高度盖然性,而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则只具有较高的或然性。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疑点,怀疑合理性的“度”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日常化的常识常理是一种以直观为形式、表象为内容的有限经验,由于社会生活复杂性与个体心理、行动的差异性,有时即便违背一般的常识常理,也不必然成为疑点。为此,应当综合具体案情与证据,看其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存在反证的正当理由。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去伪存真,找出哪些是“真”疑点,哪些是“假”疑点;也要针对不同类型化的疑点,综合考量疑点的盖然度,准确界定怀疑合理性的尺度,以免合理怀疑成为个人恣意的口实,随意扩大和缩小疑点的合理性。
三是发挥合理疑点的规范引导性,修正司法前见。在对案件事实认识判断中,由于受成长环境、职业经历、人格情感、价值取向的不同,裁判者往往会形成带有“个人色彩”的司法前见。美国波斯纳法官对此也提出,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应当说,前见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过程的正常心理现象,它既有缩短思考时间与过程的便处,也有偏见固化的危险。怀疑的真谛在于求真,它“既对现有认识与实践进行审视和批判,又对理想的认识与实践进行观念的追寻和建构,从而具有一种独特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对合理疑点的思索与求证,可以引导裁判者反思和批判自己的先前判断,重新审视认识司法过程中论证是否充分,证据有无欠缺,进而适时地修正司法前见,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证据,使论证更加缜密、推理更加严谨、证据体系更加完整。如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正是司法人员没有发挥好已发现的“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DNA疑点”,及时引导和修正司法前见,从而错失了纠错的机会。因此,这就需要重视做好裁判理由的逻辑说理,全貌展现自己达到的心证内容和形成心证的根据,尤其要突出对疑点的分析论证,让当事人与公众在消除疑惑中感受到裁判者的良知与内心确信,增强结论的可接受性。
(作者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