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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园主“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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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杜如益

由于汉堡住房紧张,我因缘际会地住在一位德国律师的小别墅里。Schafer一家有一个二层小楼,一个前后近一千平方米的大花园,草坪、蔬菜温室、数棵果树、花坛井井有序。由于五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不在汉堡居住,所以这个花园的园丁,也由70多岁的老律师Albrecht Schafer先生兼任。老人有时一工作就是一上午,每次问及是否需要我帮忙时,他都说:“不用啦,其实我也很喜欢当园丁。”或许是因为年龄大了,或许是因为不需要挣太多的钱,我的房东的办公室设在别墅二楼,不时也会有人来家里咨询。而没事时,他就在花园里整理。在我居住的这个别墅区里,散步时看看周围邻居的花园,基本也是整整齐齐,惬意宜人。而随着德国法学习的深入,我发现,原来德国几乎事事都有立法,一个州的法律汇编,小字密排就有几千页。所以我估计,大家这么勤勤恳恳地打理花园,恐怕也是立法上的要求吧。

虽然查了很多资料,也请教了一些德国法律人,最终仍没有找到类似“花园必须保持整洁”的直接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过程让我重新认识了德国的土地所有人,他们实际上肩负着很多法定义务。比如,石荷州的《相邻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凡超过120厘米的乔木、灌木、(人工)树篱,应与他人邻地保持至少与其高度等长的距离。”石荷州地处德国最北部,与丹麦相望,濒临北海,气候湿润,冬天因为受到大西洋暖流的影响,湿润多雨,所以草木生长茂盛。如果花园主人不及时清理的话,即使现在花园里的树木没有违规,恐怕早晚会超过法律要求的限度,所以,从这条规定来说,虽然没有严格规定花园主人保持花园清洁的义务,但是也要求其至少定期应当清理树木,以免侵权。同样,巴伐利亚州的《相邻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邻地所有人的灌木、乔木、树篱、葡萄藤或忽布藤与自己的土地至少保持0.5米的距离;在上述植物超过2米高的情况下,则可以要求至少保持2米的距离。”这是从相邻土地所有人的权利角度规定的,其实无论像石荷州从土地所有人义务角度去规定,还是像巴伐利亚州从邻地所有人权利角度去规定,土地所有权人都存在着照管好自己花园植物的义务。更为有趣的是,黑森州的《相邻权法》规定,不要一概而论,对于人工栽培的植物,要遵守类似的最低间距;而对于野生植物,即使超过了规定的高度,邻地所有人也无权起诉。这样看来,花园主人如何侍弄花草,要看当地具体的立法了。而事实上,像汉堡州、不莱梅州、梅前州则没有《相邻权法》,于是处理类似关系要回到《德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界定,以及这几个州订立的《德国民法典施行法(AGBGB)》,同时,汉堡州的一些相关规定还可以在《汉堡州建筑法》里找到。

如果上面说的是全部相关法律也还好,其实涉及花园主人义务的还远远不只这些。比如,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第39条第5款第2项规定,“从每年5月1日到9月30日,禁止砍伐或移植森林以外的、位于轮伐期林木种植园或花园用地的乔木,以及灌木丛,树篱,矮树丛,和其它小丛林;但允许为了塑形和护理、为了除去冗枝或者为了树木健康,而温和地修枝剪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动物,尤其是迁徙鸟类的繁衍。似乎这样的规定可以让人抓狂了,自己的树木竟然不能随意剪?有钱人也不可以“任性”了。其实,绿色植被具有“外溢效应”,它不仅能够让土地所有人享益,更可以净化空气、增减湿度和含氧量,实际上也便利着邻居和同地区的居民。而土地所有人限制很多,还要耐心看护,这也不行、那也不对,好多其他人却可以从中“搭便车”,难怪很多德国人都喜欢租房,而不是自己买别墅。

汉堡作为德国第二大城市,植被覆盖面积超过40%,这个数字似乎可以说明汉堡人对于绿色植被的热爱了。但是,谁能想到,花园背后未必都是有产者的享乐,还有常规性地维护和劳作;同时,很多邻里关系的恶化,也是因为树木过高、邻居的采光受到影响。然而,这还算是人们可以意料到的事情吧。1988年,汉堡发生了一起诉讼,一位富有同情心的女士觉得小区花园里的两尊侏儒形象,代表了固执和愚昧,有碍观瞻,于是起诉请求邻居移除。而其实,花园里的“侏儒”的形象,白白的胡须、红色的帽子、嘴角挂着童稚的笑容,颇似童话故事《白雪公主》里的“七个小矮人”,在德国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一直作为花园的装饰,型号有大有小,也因制造商的不同,而在形象上略有差别。但是,仅仅以不好看为由,就可以要求对方移除吗?官司一直打到了汉堡州地方高级法院,最后法院认为花园的侏儒,导致了不少人心里感觉不舒服,所以不允许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安置在花园里。该案的判决依据《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第13条和第14条。而在德国,仅仅与“花园侏儒”相关的类似案件,在各地区也是屡见不鲜。于是,有人撰文评论戏谑道,或许德国还需要一部《花园侏儒法》。

物权首先是一种权利,代表着物权人的自由,可是,现代社会的语境下,其本身的管理权属性日益明显。而这种管理有时表现为一种职责,而且,受到很多不同名称的公法和私法的制约,不尽到管理的义务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如果今后再有人问,财产权是什么,我会在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后面,加上一句“蜂自由,鸟自由,园主不自由”。(作者系汉堡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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