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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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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弘

天津爆炸事故是一场人为原因导致的灾难,从法律角度看,应该由直接的侵权者即涉事企业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政府不是直接责任主体,因此一切损失由政府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综观整个事件,政府也负有一定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许可。瑞海的危险品仓库属于须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在明显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却颁发了行政许可。二是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对危险品经营负有监管义务。从披露情况看,这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应该说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四要件是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主体有过错。由于政府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和不到位的过错,而这种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又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符合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要件。再从国家赔偿法来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政府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事故灾害中因加害人没有承担赔偿能力甚至加害人不明的,政府也有义务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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