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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首次: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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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对于很多人来说,特赦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词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进行了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1975年。此次哪些罪犯可以被特赦?为什么此时要特赦?特赦将怎样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草案说明。

□草案说明

四类罪犯拟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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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说明】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说明】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说明】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权威解读

此时特赦意义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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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解读】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对象往往包含年长或年少的罪犯,是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解读】根据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但“八二宪法”实施后,该制度尚未实践,此次特赦是一次难得的宪法普及和宪法教育。

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读】新中国历史上曾进行过7次特赦,涉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和一般刑事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和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等。每一次特赦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

□法定程序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过大赦,而只实行过特赦。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那么,这次特赦还要走哪些法定程序呢?

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将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赦免前述四类罪犯。具体由人民法院参照减刑、假释程序,对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罪犯作出裁定。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有的人关心,这些罪犯都在哪里?据了

解,符合条件的罪犯分布很广,有在监狱服

刑的,有在社区矫正的,还有在看守所关

押的,特赦令一旦发布,公检法三家都

将忙活一阵子了。还有人担心,一些

年老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单位、

没有收入、没有家人,怎么办?据

悉,特赦令一旦发布,民政部门

将做好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障

工作。

还有一点要说明,特

赦只是赦免罪犯的刑

罚,他们仍然是犯罪分

子,而且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中,民事部分

的赔偿仍要履行。

如果草案列出

的“时间表”没有更

改,对四类罪犯的

特赦将于今年12

月31日前完成。

□背景链接

新中国成立后七次特赦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其中包括“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蒋介石集团高级将领有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

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

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

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

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

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

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

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共释放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

战争罪犯”,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

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

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

犯1名。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