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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首保发现“车主”是别人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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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孙笑天)去年10月买的新车,去做首保时发现售后系统内的第一个记录居然是9月25日,车主名字也不是自己!

消费者葛先生非常吃惊,“辛苦攒钱买个车,不成二手车了吗?我要退车。”

4S店销售人员称,这辆车在9月份并未销售,仍是新车,只是经销商向厂商做的“虚出库”。4S店负责销售的经理称不能退车。

市民:售后系统里的记录比我买车时间早

近日,葛先生向本报反映,去年10月,他在广汽丰田沈阳新辉沈辽路店内花16.2万元买了一款丰田牌轿车,与沈阳鸿誉新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了购车合同。今年4月,葛先生到该4S店做首保,在工作人员操作时他看见了记录,“我是10月19日买的车,售后系统里第一条记录是9月25日的,名字是别人。”

工作人员说:“这是做的业绩,其实车是新车,没卖过。”

销售人员:为业绩做的“虚出库”

8月10日上午,葛先生来到4S店,称想给车做保养。工作人员调出售后系统,共出现三条记录:第一条是去年9月25日的PDS检测记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是今年4月和7月的首保、二保记录。而第一条记录中显示的支付方名字是“叶××”。

负责销售的张经理表示,第一条记录是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而做的“虚出库”。厂商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来给予销售返利,“如果就差3辆没卖出去,我就会做一个‘虚出库’来达成任务量。”

“虚出库”是怎么操作呢?张经理坦言,他们会先给车做交车前检验,使用一个虚拟的客户名字和身份信息登记出库,系统上显示车辆的“销售日期”即为“虚出库”日期,且一旦登记后便不能修改。

争论焦点

4S店是否涉嫌消费欺诈?

广汽丰田沈阳新辉沈辽路店负责销售的张经理称,葛先生所购的车在他本人提车前仍在库,并未形成实际销售。看车辆实际上是否出售,不能仅凭系统界面,主要应看购车发票和行车证,行车证上只有葛先生一人名字,没有转移登记信息,并且发票也照常开具,这说明车辆为新车而非二手车,无论到哪儿检测都没问题。

葛先生认为,行车证和发票不能证明该车未被使用,也有可能前一个客户提车后发现问题退车了。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求退车。

张经理表示,他承认在售车前并未向葛先生说明该车被“虚出库”这一情况,流程上出了差错,但不属于“消费欺诈”,4S店方面可延保一年、赠送保养作为弥补,但不同意退车。

葛先生表示,自己将继续维权,走法律途径。

8月11日下午,记者拨打售后热线,表明身份后希望能联系品牌公关部门进行采访,但接线员表示没有公关部门的电话,他们会联系消费者。

权威声音

中国汽协负责人:“虚出库”属违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汽车虚假出库的现象确实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这样的车辆,消费者不是不可以买,但可以拒绝以新车的价格购买,这种情况也是今年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之一。

葛先生用系统记录作为证据,举证4S店消费欺诈;4S店用发票和行车证举证该车为新车,不存在欺诈行为。对此,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认为,如果经营者用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消费欺诈,“简言之,即消费者事先知道了事实就一定不会购买,这种情况可认定为消费欺诈。”

杨继新解释,但在本案中葛先生的车未出现质量问题,有的消费者在检验过车辆本身无问题的情况下,即使知道车辆被“虚出库”也会继续交易,有的则会放弃,“界定为消费欺诈需要一个度,仍要看法官的判决。”

相关案例

山东:“虚出库”还喷过漆涉销售欺诈 4S店退车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刘女士购车款1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对刘女士进行赔偿,赔偿款总数为38.4万元。

法院这一判例应为全国首例。

消费者:一车两卖,车本身还有质量问题

2014年5月7日,刘女士在当地一家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一款白色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补漆师傅告诉刘女士,车子曾被补漆了。刘女士当即找到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

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刘女士提车不到5个月的时候,她把车送往4S店进行免费首保。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买的新车,可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

4S店的总经理李某告诉刘女士,只是随便找了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虚出库,就是为了完成业绩。

刘女士告诉记者,这辆车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卖给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卖给了她,且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4S店构成销售欺诈,应承担赔偿义务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综合来讲,4S店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维持原判。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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