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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敏斋断案”看案件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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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元是清朝人,生在浙江海宁一个鼎族之家,曾代理青浦、上海等多个县的县令,62岁辞官,著成《庸闲斋笔记》。陈其元博学多见,又宦游四方、见多识广,所记斐然。《庸闲斋笔记》中有《应敏斋精于折狱》一章,对清朝州县地方盗案及其侦捕、审理多有详细记述,并时有创见,颇引人深思,成为后世观察清朝乃至古代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窗口。

应敏斋,浙江永康人,道光年间举人,曾任苏松道道员等职。咸丰年间,无锡曾经发生一桩窃盗案,犯人多次认罪又多次翻供,但是赃物证据俱在,即便是“发审诸委员”,也都认为该犯就是真正的盗贼。

其时应敏斋担任该地廉访使,听闻此案后,亲自提讯。经多次诘问,他发现,“事主”的证据仅有几件赃物,又发现,受害之“事主”又高又大,而盗贼又矮又小,于是拿出赃物反复查看,突然招呼“事主”上前,指着一件马褂说:“这是你的衣服吗?”事主回答说“是的”。应敏斋就命令他把衣服穿起来,却显得很短小,不合身,接着又叫“盗贼”穿这件衣服,结果十分合身。“盗贼”哭喊着道:“今天我见到了青天大老爷!这本来就是我的衣服!”

原来,这年无锡窃盗案层出不穷,却没有一件案子得到破获,捕役害怕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受到处罚,就随意抓了一人并强迫其承认偷窃了东西,又嘱咐当事人确认赃物,希望以此来逃避责任。这些缘由,被“事主”供出,应敏斋闻听大笑,重重责罚了捕役,又拿出一件又长又大的马褂赐给失窃当事人,并对他说:“以后我终究会替你找到真正的盗贼,可不要再帮捕役诬陷别人啊!”

该案案情虽然简单,却有助于我们探讨“冤案何以发生”这一问题。捕役随意地抓人,并给其安上窃盗的罪名,乃因他们惮于受罚。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刑事案件种类有限,命案、盗案就是最重大的刑事案件,并被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如果命案、盗案发案率居高不下,破案率又无法保障,那么必然会影响对地方官员的评价,进而对其升迁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盗案,州县必然十分重视,要求必须侦破并捕获犯罪嫌疑人,这种压力,就自然地传导至直接负责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捕役身上。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提高破案率,对盗案、命案保持必惩、严惩的态势,确实一定程度有利于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能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以及抑制。然而,若将对破案率的追求推向极致,过分强调盗案、命案必破,就必然会出现应敏斋所遇捕役“诬人”的情形了,“严刑之下,何求不得?”在罪案侦破中,一些侦查人员为达到所谓破案的目的,手段、程序往往不被重视,殊不知所获之“恶”,恰恰可能是无辜之人。

冤案之所以出现,还源于普遍存在的司法迷信,于是,侦查以及初审中的瑕疵就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研究美国冤案的学者佩特罗等曾指出,即便并未诉诸刑讯,仅是众所周知的讯问技巧也可能导致虚假供述。在上诉中推翻判决的机会是有限的,更好的方式是在第一次审判时作出正确无误的裁判。司法本应与侦查机关形成制衡,但在现实中,法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有罪推定”,对侦查的正当程序及证据的完整性作选择性忽视,并寄望于上级司法机关纠正错误,结果导致司法错误始终无法得到纠正,于是冤案发生了。

当然,比“盗案、命案必破”思维更可怕的是侦审不分,甚至以侦代审的制度。应敏斋对犯罪嫌疑人、“事主”详细询问,严谨地分析证物,最终使冤案真相大白,这当然是其个人司法智慧的展现,但一般地看,这也反映出侦、审分离,乃至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作为“侦”的一方——捕役或可被要求尽力地破案,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据的确认,必须要由相对中立的司法机关来审办,犯罪嫌疑人也应该获得辩护等一系列权利,这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只有严守客观、中立等法律的“正当程序”,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与证据,避免司法迷信与“理性的自负”,才能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这一道理,古今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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