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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应时刻关注科技发展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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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平

证据法学的发展历程始终折射着科学理性的熠熠之光。在现代司法领域,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越来越多的对于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必须通过高科技手段予以查明,证据法体系的完善越来越依赖于科技进步成果,科技也进而影响到证据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因此,证据法学的学科建构必须时刻关注科技发展,积极吸收自然科学领域的思想和成果,从而不断推进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创新。

科技发展使还原案件真相成为可能。在证据法学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案件真相是不可能被还原的,侦查以及审判确定的只是裁判事实,证明的标准也只能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人们常把不能及时侦破的案件称为疑案、迷案,原因就在于还原案件真相的能力受到了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是认定主体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有限。二是认定对象属于历史的范畴,认识的逆向性决定了其所认定的裁判事实只能达到有限真实的程度。三是认定依据只能是现有遗留的证据资料,而证据中存储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不等于客观存在本身。四是认定时间有限,对于任何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都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真相不再需要口供和证言去推定,而是在案发时已被保存固定下来。还有一些技术可以直接锁定嫌疑人,如近几年各地利用DNA技术,成功抓获了一系列陈年积案的真凶。再如,最近媒体发布的运用G°°g1“地图还原案件真相的报道:存有争议的拆除厂房图纸显示公司整体拆除时的场地面积,但拆除图纸只能反映拆除时场地面积,无法说明申报扩建项目时原有场地上已有厂房设施和申报项目后新建的厂房设施。办案人员利用G°°g1“卫星地图,真实还原了公司申报项目时的场地面积和厂房设施布局,通过截图获得了公司申报项目前后的场地面积和建筑设施等物证资料。

案件真相的可能还原拓宽了证明标准争论的视野。传统“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共同缺陷在于未经历现代哲学的熏陶且缺乏操作性,争论的最终结果是两者的趋同。“客观真实说”因主张“符合论”可能为了认识案件而不择手段、不计成本;“法律真实说”则因主张“接近论”容易沦为现实中的“差不多论”,即对刑事指控的证明不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科技高速发展、案件真相具有还原可能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完全可以实现介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实质真实”。相对于寻求事物的原模原样、本来面目和本来属性的实体真实而言,“实质真实”是指事实的本质真实和由事实的本质真实求得的真实。在事实的反映形式中,高科技反映形式因可以再现原生音像,故可构成实质真实;其他反映形式,如果所反映的事实还在,也可以同它所反映的事实一起构成实质真实。科学的证明标准理论要求所探讨的问题是有意义的问题、研究的方法是科学的方法、所解决的问题是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实质真实”是相对真实,符合认识论的原理和辩证法的要求,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司法证明中能够达到的最高真实,创建科学的新证据制度也应确立起实质真实观。

科技发展丰富了证据种类和形式。刑事司法证明方法和手段曾发生过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由以“神证”为主的证明转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第二次是由以“人证”为主的证明转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刑事证据由原始的神诅、宣誓逐步发展到现在以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20世纪的早期是法庭雄辩术时代,中期是论证证据的时代,晚期则进入到高精技术证据时代。从1979年、1996年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发生了变化,即从6种、7种增加到8种,主要是增加了技术性证据。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应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可以想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新的证据形式将随着技术进步不断出现,证据种类也将进一步扩张,在立法方式上,原先的“封闭列举式”被“开放列举式”代替,意味着刑事证据种类将不局限于8种,将会有新的材料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一些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的科技证据,譬如红外成像、脑电波识别、人的手型、脸型、虹膜和视网膜识别等,以及一些目前人类尚不知晓但将来可能会发现的新的科技证据,也必将逐渐进入司法证明体系。

科技发展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由于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刑事诉讼查明案情一度依赖于获取言词证据,口供甚至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现象因而普遍存在。言词证据由于受到提供者自身记忆和表达能力、趋利避害的心理或者外部因素特别是强迫行为的刺激等影响,客观性较差,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多是由于轻视或者欠缺实物证据,过度依赖言词证据造成的。在近代生物、物理、化学、心理学、法医学等学科的迅猛发展下,科学技术在诉讼中开始被广泛运用,物证一跃成为诉讼中发现真实的最有力武器之一,为遏制刑讯逼供创造了有利条件,也进而使主要依赖于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科技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带来了“证据法革命”,服务于庭审质证的鉴识科学得到飞速发展。美国哲学家纳尔逊·古德曼甚至认为,证据科学是科学之中最为精妙最为繁难者,实际上是科学中的科学。鉴识科学作为法庭科学,泛指与法律相关的应用自然科学,包括法医学、人类学、精神病学、毒理学、工程学等,它广泛地运用于DNA检测、笔迹样本提取技巧、指纹自动识别、声纹鉴定、毒物动力学研究、刑事植物学应用、死亡时间推断、火灾物证鉴定、精神障碍鉴定等,是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查明事件真相、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及预防犯罪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时,在运用科学技术及时有效提取、保留、固定实物证据,提高证据的规范性和证明力的同时,充分运用鉴识科学,可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为全社会带来更高品质的司法正义。

当然,在刑事证据制度构建中,也不能忽视科学技术的两面性,尤其是应警惕伪科学或错误的科学理论对诉讼证明实践产生的破坏作用。(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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