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评论司法裁判的尺度与法学期刊的学术伦理
法制网-法制日报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一篇发表于《法学评论》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的文章成为舆论热点。此文发表后引起法律界的热议,作者也因刊物中未亮明其相关案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遭到一些法官的抨击,众多知名学者和律师对此文也褒贬不一。
法学教授是否可以批评司法裁判?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学者对已决案件的评论是否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案件代理人,学者是否可以通过学术期刊对司法裁判发表评论?这些问题,都成了法学界关心和激论的焦点。为此,《法制日报》特别约请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以及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分别从各自角度发表了看法。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法学期刊论文的审稿
□ 张新宝(《中国法学》总编辑)
本人身份有点特殊:在三家核心期刊即《法学研究》《法学家》和《中国法学》担任编辑、社长、副主编、总编辑差不多三十年吧,现在还担任着一个“行业协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遇到这样的话题,觉得不说几句对不起自己三十年的职业生涯,说几句又怕拿捏不准得罪了任何一方。
这里讨论的事件主要涉及到三个话题:教授打官司的正当与否;批评法院(法官)或者律师的庭外言论;法学期刊如何审稿。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人的态度一直是明确和坚定的,也是严格践行自己的理念:打榨卖糖,各属一行。执业律师的事咱不内行也不参与。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封安波:《论转型社会的媒体与刑事审判》),讨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之外可以说哪些或者不可以说哪些,可以概括为律师、法官的庭外言论规则吧。这些规则有的有明确法律规定,有的有明确的职业伦理规范,有的则是“潜规则”,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崇高的道德标准推论出来的。我以为这些规则是正确且必要的。
主要谈第三个问题。目前大多数核心期刊都采用如下审稿流程:一,责任编辑初审;二,同行专家匿名评审;三,总(主)编辑终审。除了遵循政治和学术统一的审稿标准外,一些学术伦理也是适用的,如回避制度,如果作者与责任编辑或主编属于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则应回避。还有内稿限制制度,即本单位的专家教授应该尽量少在本单位所属刊物发表文章,以使得刊物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严格的匿名评审是审稿的关键。在匿名的情况下,审稿专家通常能够直言不讳发表对文章的评价意见,多数都是中肯和判断准确的。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匿名专家与文章学术观点分歧、匿名专家与文章作者(从字里行间读出了匿名处理后的作者)个人之间有过节。
对于极少数匿名评审结果可能不公正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责任编辑申请复审,作者申请复审等,主编当然也有权安排另外的专家重新匿名评审。如果一个匿名评审专家显然“枉法裁判”,也会载入该专家的职业道德档案。比如,某个专家在一篇文章第一次匿名评审时给的评分是4等(最差),后来作者(也算名人吧)强烈要求再审。在文章基本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该匿名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给出的评分是1等。究其原因,可能是作者在此期间到某学校演讲披露了文章的主要观点,使得匿名评审专家知道了作者身份,以致失去了匿名的意义。
总编辑的责任重大,除了泛泛谈在政治和学术质量上把关外,还需要处理好不少具体事项:对匿名评审过的稿件进行终审以决定是否刊用;回应责任编辑或作者的再审请求;负责本刊职业道德制度建立和执行;协调与同行和相关行业的关系。这些都要求总编辑有崇高的职业精神和严格的制度意识,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不向权贵献媚、不向权威屈膝、不轻视无名小辈,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避免陷入利益冲突的境地。
对于一个重要法学期刊的总编辑来说,到各法学院讲个高价课、接受作者或者潜在作者的钱财或礼品、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宴请或旅游招待等,甚或到法院代理案件,都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呢!社会将判断学术的大权交给你,说明了对你担任该职务的学术和品格之认可,就别去受那些诱惑挣那个不该挣的利益啦!一个总编辑,圣洁很难做到,高尚点是必须的。
案例研究的批判范式及其司法价值
□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法律意义上的案例探究是对虚拟案例和真实司法案例的一种规范性分析和探讨,通常存在注释主义和批判主义两种基本范式。为了“以案释法”或课堂教学的需要,法官们往往会就裁判已经生效的司法个案著书立说进行诠释,法学院的老师们也一度热衷于编写虚拟案例来向学生解释相关法理和法律规则,这些案例研究主要属于“注释体”,即在充分肯定案例所涉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前提下对案例进行诠释性分析。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界尤其是法学界和律师界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个案或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的关注与日剧增,其中不乏对个案的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质疑和针砭的研究成果,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批判主义的案例研究。
法学研究与时俱进的可喜表现
此次引起争议的某学者在学术期刊上就其代理的某一个案的三级法院裁判进行否定性评价,甚至对主审法官提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质疑,笔者认为不过属于案例研究的一种批判范式,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在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由于实证主义法学的长期影响,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早已形成了一种理性互动的对话关系。法学家所普遍开展的案例研究往往并不局限对司法裁判的诠释性分析或正当性背书,更在于创造多元化的法理解释和法律思辩径路,以及对不合理的司法裁判进行质疑和提出对策性建议,很多法学教材甚至都是以批判性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展开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第一轮司法改革肇始以来,我国有很多法律学者包括一些学者型律师也不再满足于注释法学和诠释性案例研究,而是将视角深入司法实践并开始不断对个案进行发声,最近十年尤其如此。应该说这是法学研究与时俱进的一种可喜表现,有着历史必然性。事实上,法学家和律师们对司法个案的高度关注和批判性研究不仅推动了部分个案的公正处理,而且影响到相关制度领域的“废旧立新”,推动了法治的整体进步。所谓“以个案促进法治”,蕴含的就是这个道理。
有人指责学者对其代理案件的司法裁判进行学术批评有违学术伦理,这未免有点因噎废食。事实上,由学者、律师等对他们代理的个案过程及其司法裁判进行批判性分析非常必要。如果不接触实务、不参与案件过程,你很难发现实务和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代理案件的学者或律师结合其办案经过和切身体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甚至批评,无疑更有助于揭露事实真相,有的放矢。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方式。而且现在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司法过程当中个案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代理人也好、当事人也好,借助传统媒体或者自媒体表达自己对个案的理解,甚至揭露和批评相关司法不公的现象,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当然,代理人以学者身份发表案例研究文章应当同时披露代理关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更有利于读者作出自己的理性判断。
以司法公正做为基本价值取向
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裁判的批评也要受到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约束。首先在事实方面,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不能捏造事实和证据进行恶意评价。其次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除非出现公安、司法机关严重违法现象,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轻易做出结论性的评判。再次,在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情绪化语言,措辞应当理性、符合逻辑,尤其是避免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这以上三点实际上也是学者应该遵守的学术批评规范。只有建立在理性、规则基础上的讨论、评价,才具有建设意义,才能避免错误的批评和舆论误导。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法官在面临批评的时候能否对自己或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判进行公开论证或者辩解?笔者的观点是,法院和法官应该靠裁判本身说话,相关法律也要求裁判充分说理。案件判完法官最好闭嘴,否则更不合乎司法职业伦理。笔者注意到,但凡法治发达国家,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进行公开辩护的现象,都是比较罕见的。一方面是基于法官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也是这些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裁判的公正程度。在司法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情况下,法院生效裁判一般不会受到公众广泛质疑,法官也没有必要对裁判的正当性在庭外以及裁判之外进行自我辩护。归根结底,司法权威还是需要靠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来实现,而不是靠禁止社会批评来维护。法官的中立性不仅应该体现在庭审当中,实际上也应该表现在法庭和判决之外。所以,司法界不能因为社会有所批评的声音,就出现集体自我辩护的不正常现象。即使批评错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应该有包容的雅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因为你头顶的是国徽,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器。
以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需要听到批判的声音,案例研究也不例外。就此而言,当前批判式案例研究显然不是太多了,而是越多越好!
一枚硬币抛出去只有两面吗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这个夏天,好热。
法学圈关于法学教授是否可以骂法官,学者是否可以在学术期刊评论个案等话题,风起云涌的这场论战,让空气中的热度无形中又平添了几分。
孟勤国教授在那篇引发争议的文章中采用了“法官们的良心逐渐消褪”“法官们强词夺理”“法官位高胆大”“巧言令色”“裁判结果无理和不公”“荒谬至极”“荒唐至极”等字样的表述,以及微信公众号“桂公梓”在《孟勤国教授,请千万不要参选人大代表》一文中直言,“实话实说,这论文写得水平很一般。我越往后看越失望,本来以为孟教授以个案为例,由点及面必将有所升华,谁知道他从头到尾都在讲个案,最后不但没升华,还骂起办案法官来了。这我就不太乐意了。这个案件到底判没判错,我既没阅卷,也没开庭,当然没法作出判断。但你孟教授为何就能理直气壮地断言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判错案呢?而且,这论文从头到尾都在为一方当事人站台,自说自话,一面之词,情绪发泄溢于字里行间,这哪里像论文,简直就是加了尾注的信访件……”其回应更是把一些人心中的无名火彻底点燃了。
各种微信公号频频发声,“法院不是破锣,谁都能锤一下”法官不干了,“隔壁”检察官声援了,律师进来了,法学界的大咖参与了,法学院苦于论文无处发表的学生们连死的心都有了。“这是什么世道啊,这种文章都能发核心期刊,我们辛辛苦苦的学术论文却怎么也发不出去……”
38度的高温天气,再围着一团火,每一个看官,简直要热血沸腾了。
一向冷静的“老张头”,也就是《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在本报记者的约请下写了一篇文章,只因周期原因,文章在网络上先行刊发。原文《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法学期刊论文的审稿》被公号改写为《总编辑的责任》,被很多人认为剑有所指。
其实,一枚硬币你会发现它永远都有着正反两面;如果抛出去,很可能会出现第三种情况;甚至一枚硬币站立时倾斜的角度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观感。所以,理性对待争论才是法律人应有的素养和品质。
比如仅就这场论战而言,“司法案件,就应当交给司法程序去解决,判决是不是错了,当然是由法院来认定,而不是一群没有阅卷和开庭的人在期刊或者网络上写文章争论。”对于这样的观点,您是怎么看的?
清华大学程啸教授认为,难以苟同。首先,判决就是法官的作品,既然公开发表就应当允许评论,包括激烈的批评;其次,对判决对错的学术评论和通过诉讼程序纠正错误判绝对不是一回事,但同样重要。由于不可能阅卷和参加庭审,因此学者只能在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就判决的说理部分讨论对错。这其实会掩盖很多真正的错案;第三,孟勤国教授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披露自己是被评论裁判的利害关系人。至于孟教授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为之,就不得而知了。最后,通读该文的人们还会发现,这篇短文没有什么学术价值。通篇没有找出法官滥用自由心证的根据,文中多是情绪发泄性的言词,缺乏严谨的分析论证。
与程啸教授师出同门的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则认为,法院判决的很难避免常识性错误。抛开未表明代理人身份这一瑕疵,孟教授这篇文章法理、立论并无不妥,司法公开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这种文章多一些,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就会少一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生效判决进行法理研判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允许甚至提倡的,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的,也是落实法官责任制尤其是由审理者终身负责的现实需要。
那么学者在批判某个特定的司法裁判时,是否可以允许情绪化的、主观性较强的评论呢?
《清华法学》主编林来梵教授认为,尽管在公众的伦理感觉中,批评司法裁判与批评法官几乎是一回事,但从严格的意义而言,二者是不同的,应该严格区分。在严肃的学术写作中,一般也不通过个别案件的研判,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或专业水准做出概括性的负面评判,除非你掌握足够的证据,那不排除这种评判可通过其他途径、以其他方式做出。学术性的案例研析甚至不应该透过个别性的裁判本身,对法官的裁判动机进行负面的推断。
他说,自古以来,嘻怒笑骂就是中国文人的一种特权,而“嘻怒笑骂皆成文章”,更成为文人的一种风采。但按照现代学术规范的要求,一般而言,在正式的学术写作或学术讨论中,学者应该高度忌讳这种倾向的评论,因为这本身则是为了维护学术见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之所必须。
那么,从学术规范以及学术伦理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北大一位教授谈到,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单听一方意见,很难明断是非。法院尚且有两造对质的机会,学术刊物更不能只刊一面之词。如果要刊登身兼一方代理人的学者文章,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须亮明身份,以免误导读者;第二,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代理人同时发表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他认为,无论孟勤国的论文是多么严肃的学术研讨,可以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但绝不能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这关乎正义,与论文质量无关。
张新宝教授很诚恳地对本报记者说,他发表的观点不过是借此机会谈点本行业的职业伦理问题,鞭策自己在有明规则或只有潜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得好一点。
作为法学期刊行业的会长,衷心希望一个圈子里的同仁,大家有点共同的信念和职业伦理,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进而得到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当然,这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因为在多元化的世界里,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可能是不同的。回到原点,作者永远无法左右读者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