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信地站在公诉席上
正义网-检察日报
钟亚雅 罗静文 冯建华 韩亮 张凌锋 陈扬扬 彭婧 顾盼 吴演梅 崔杰锋
多媒体示证
广东广州:以证据为核心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
自信地站在公诉席上
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2014年共提起公诉案件2万余件,公诉人平均3个工作日就要办完1件案件。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公诉人面临更大考验。庭前非法证据排除、多方听取意见,庭上多维度展示证据、实现法官内心确信……让公正看得见,让正义不迟到,媒体“聚光灯”下,广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展示着良好的素质,也传递着法律的温度。
第一站 夯实证据
睁大监督的眼睛,不容一丝瑕疵。
5张单据是真的吗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5张伪造的销售单据最终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两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徐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检察官张嵘对记者说。今年1月28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4月8日,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李某、徐某某(在逃)合伙生产灌装假冒奔驰、大众、奥迪等注册商标的波箱油、变速箱油,并雇用徐某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当年6月5日案发,公安人员当场起获一批空瓶、销售单据,以及奔驰、大众、奥迪、GM、采埃孚自动变速箱油2001瓶,波箱油231瓶。经鉴定,涉案油品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价值9万余元。李某、徐某到案后,李某因怀有身孕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二人作分案处理,后分别移送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阅卷,发现了5张进货单据。”张嵘介绍,这5张单据内容完备、格式规范,作为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售货物并非自己生产的。讯问李某时,她坚称“公安人员起获的波箱油是从别的地方进的货,购买时不知是假货”。“假如无法证实这些单据是假的,就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案件可能会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张嵘说。
张嵘决定从5张进货单据上记载的信息入手,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张单据上记载着进货的3家公司,请你们找这些公司的销售人员予以核实并补充证人证言……”一次又一次地沟通后,补充侦查工作进展顺利。侦查人员拨打销售单上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从未在广州工作过,更未经营过波箱油,与涉案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证人证言陆续补充到位,证实销售单据系伪造。5张进货单被确定为非法证据最终被排除,案件顺利提起公诉。
引导侦查、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指控犯罪的必要环节。花都区检察院通过“补充材料独立成卷、规范出具《情况说明》、检警双向交流学习”等举措,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从而构建起新型的侦诉关系,确保办案质量。
听听律师意见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以前律师对案件有自己的理解,必须到法庭上才能提出,现在可以提前到检察院律师接待室提出来,更没想到的是,办案检察官那么快就作出了回应!”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律师对从化市检察院今年推出的此项工作特别满意。
徐某是音响维修师,受朋友朱某之邀为其维修音响。而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从化市某小区一套别墅为据点,以经营卡拉OK为掩饰,长期容留他人到此吸食毒品,徐某因帮忙也可顺便免费吸食几口。
朱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徐某受朱某之邀为吸毒场所维修音响,并以免费吸食毒品作为“报酬”,同样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以此罪名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从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冯建华阅卷后对案件产生一些疑问,为客观公正地办好此案,便邀请徐某的辩护律师到该院“律师接待室”,依法听取其意见。
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徐某不是该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房主,不能决定吸毒人员的去留,其偶尔到该场所帮忙维修音响,换取几口毒品吸食,本身就是被别人容留吸毒,如果再认定其容留他人吸毒,是否自相矛盾?”冯建华慎重考虑后,建议对徐某作不起诉处理,经科室集体讨论、检委会审议,最终该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冯建华介绍,为充分保障律师权益,3月18日,从化市检察院设置了“律师接待室”,专人专职接待律师。此外,该院还开通了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律师阅卷网上预约平台和电话服务平台;购置高拍仪,方便律师阅卷和复印资料;建立快速回复机制,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时登记并转交对口部门处理,然后及时跟进并快速回复,受到律师好评。
第二站 科技助力
网络直播、多媒体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揭开庭审神秘面纱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庭审在民众心中是神秘的,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近年来将一批刑事案件庭审通过网络直播,掀开了刑事案件庭审的神秘面纱,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起诉书确认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非常中肯……”网络直播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庭审即将结束时,周某的辩护人陈词道。该院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杨帆听后,严肃的表情舒展开来。这不是杨帆的第一个直播庭,从最初遇到直播如临大敌,到现在从容淡定,她在镜头下的应诉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业务强、形象好、气质佳”是审判人员对天河区检察院公诉人的评价。该院副检察长倪瑞介绍:“在镜头下公诉,公诉人的释法说理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和临场表达能力必须过硬,否则会影响检察公信力。”为提高公诉水平,该院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干警,使其在法庭上善于将案情化繁为简,用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语言阐述案件、进行法治宣传,并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此外,针对出庭礼仪及形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院还邀请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指导,确保庭审效果。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出示了足够的证据,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的严谨。”观摩完肖某盗窃案庭审后,天河区人大代表陈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评议表》上写道。据介绍,该院不定期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检委会委员、全体干警旁听庭审,并为公诉人打分,考察庭审水平,锻炼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该院公诉科科长潘东介绍,网络直播庭审案件的选取侧重警示教育功能。上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周某从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用于替人索债、婚姻关系调查等。周某认为自己是“侠客”行为,直到案发才知道触犯了法律。“选取这样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个案进行网络直播,更具有触动性,效果更好。”潘东说。
被告人低下了头
【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我当晚根本没喝酒,也没有抽血化验!酒精含量报告里的血液样本不是我的!”法庭上,涉嫌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邢某说。
面对被告人的辩解,出庭支持公诉的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检察官邓国杰非常镇定,以证据说话:“下面公诉人出示本案的相关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被告人邢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亲笔书写的悔过书……”通过投影仪和多媒体播放器,大屏幕清晰显示出相关证据。
“下面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即案发当天由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邢某脚步虚浮、反应迟缓,脖子和脸涨红,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医护人员上前提取其血液样本,并对两支试管样本编号、封存。
随着视频的播放,邢某神情越来越慌张。面对铁证,他终于低下了头:“我……我当晚确实喝了酒,我认罪。”
这是前不久邓国杰通过多媒体示证公诉邢某危险驾驶案的镜头。开庭审理前,邢某否认案发当晚酒后驾车,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完全没有证据支持,为证“清白”,他邀请电视台记者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公诉科科长刘红介绍,近年来,该院针对部分复杂案件,在庭审中进行多媒体示证,收到良好效果。如,该院办理的广州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医闹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且案发现场混乱,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拒不认罪。为此,公诉人在庭审示证阶段播放了监控视频和截图,再现了案发经过,多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证据内容通过电脑显示终端和大屏幕在公诉人、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和旁听群众面前同步显示,改变了此前开庭审理只能听不能看的状况,大大增强了示证的公信力。”应邀旁听庭审的人民监督员在意见反馈表中写道。
第三站 锐意创新
刑事案件速裁、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等一系列探索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办案流程3小时
【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案件41.6%适用速裁程序,基本做到受案后两三个工作日内即提起公诉,扣除案件流转时间,平均办案时间缩至3小时左右。”前不久,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亮向记者介绍了办理一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
1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将刘某涉嫌零星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贩毒案移送南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管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遂交由相关检察官办理。案件办理进入计时状态———
9时至10时30分:办案检察官根据院里制定的速裁程序案件表格化审查起诉报告,迅速完成案件证据摘抄、分析定性以及量刑建议等审查起诉工作。
14时30分至15时:办案检察官启动远程视频提讯,完成了对刘某的权利义务告知、速裁程序适用解释、提讯及证据开示工作,并制作表格化提讯笔录、案件证据开示表,通过远程传输打印方式让刘某签名确认。
15时至15时30分:办案检察官制作涵盖刘某基本情况、犯罪事实、涉嫌犯罪及量刑建议等内容的简化版起诉书,经领导审批后提起公诉。
“我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速裁案件范围仅限于11类罪名案件,且对刑期有要求,建议今后进一步扩大案件范围。”韩亮表示。
南沙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赵剑说,广州被指定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市后,该院随即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四项举措落实试点工作:制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案规程,规定案件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制定不同罪名的表格填充式案件审查报告版本,简化、合并起诉书及量刑建议;搭建驻看守所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确保办案检察官“足不出户”完成提讯、证据开示等相关工作;讯问时详细解释速裁程序的设置,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详细向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并制作证据开示表由其签名确认。
“目前,我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机制,推动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得到社会各界认可。”赵剑对记者说。
未成年人无痕回归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听完宣判,未成年被告人小军懊悔、无助的样子,我至今难忘;听到犯罪档案封存的消息,他渐渐舒展的眉头,也让我倍感欣慰。”近日,谈起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检察官说。
小军(已满14周岁)与小蝶是初中同班同学,二人偷食禁果,小蝶怀孕,她的母亲发现后前往派出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小军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番禺区检察院依法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小军进行辩护。经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现有证据证明小军明知小蝶未满14岁,仍与其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该院将案件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小军承认知道小蝶未满14周岁,也承认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他强调自己并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关系是犯法的。鉴于小军是未成年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双方父母当庭达成经济赔偿协议,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听完宣判,小军十分沮丧,办案检察官告诉他,根据该院“未成年人档案封存”机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资料将独立归档,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卷材料予以封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调看。小军听后松了口气说:不用担心自己今后贴着“强奸犯”的标签生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我院及时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办法》《查询未成年人案卷保密承诺书》两项制度。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创造宽松的环境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反思,使其尽快融入校园、融入社会。”番禺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检察官介绍说。
据悉,目前该院除全面启动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外,还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帮教、矫正等系列配套机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降低再次犯罪率。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罗静文 冯建华 韩亮 张凌锋 陈扬扬 彭婧 顾盼 吴演梅 崔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