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代言费”也应承担“天价责任”
山西新闻网
伴随着屡被曝光的食品问题,众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门”。7月9日,因代言江中猴菇饼干,徐静蕾成了热点话题。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菇饼干,食用后发现与普通饼干无异,认为“养胃”宣传误导了他。当然,猴菇饼干“养胃”宣传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明星作为代言人,拿到了高额收入,就应为产品质量负责。但现实的情况是,明星只管拿报酬,至于产品真假、质量,全然不关心。明星在广告里说“用过某产品”、或说某产品“值得信赖”,实际情况或许是,该明星也许根本就没有“用过该产品”,更谈不上“信赖”。
一边是明星笑纳巨额广告费,一边是不良商家喜笑颜开,而民众却深受虚假广告之害,最终为产品质量问题埋单。明星代言广告泛滥、误导消费者屡见不鲜,但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不了了之。
令人欣慰的是,9月1日即将实施的《广告法》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了“紧箍咒”。针对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新广告法规定,不得代言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广告代言人如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做推荐、证明,或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也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明星们来说,今后拿“天价代言费”,也必须承担“天价责任”。若不认真把关,会赔了信誉的同时还要搭上巨额赔款。从企业方面来说,自己的产品做广告时,先要过代言人这道关,质量不好的产品,在代言人这里就会受阻,从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了一道坚实的防线。网友“大痴若儒”在百度贴吧里说:“通过权责对等,真正遏制住各方”合伙“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冲动,切断虚假广告宣传的利益链。”
王早霞
(原标题:“天价代言费”也应承担“天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