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诽谤者”须给出合法解释
新安晚报
□舒锐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在此事件中,何福康等7人被刑拘,4人遭检方批捕。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目前开庭时间未定,但法院将依法处理案件,不会因涉案双方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7月9日《新京报》)
任何公民对官员都有监督、举报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对官员进行抹黑、诽谤。如果官员认为他人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侵犯自身名誉权,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网站删帖,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实,在刑法中,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诉。而据《人民日报》报道,这类情形一般包括: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的;或者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损害他人名誉,危害国家利益的。
而据2013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以下情况能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从目前报道来看,本案并不具备上述相关情形,并不满足公诉条件。虽然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也还有救济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终止审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当撤回起诉,如果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法院则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然,一码归一码,如果公诉案件撤销后,相关官员仍然觉得受到诽谤,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自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对于法治的侵蚀尤为严重,其危害甚至要重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因为,如果权力滥用,不仅会使公民权利受到直接的损害,更将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正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国家法律才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以及违反程序的严重后果。程序正义、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公权力就可能挪为私用或者沦为“私器”。
当下,该案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涉事办案机关不能故作鸵鸟状,不管相关报道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各机关都有责任向社会公开案情。如果本案确实符合公诉条件,而媒体并未全面报道,则须及时给出解释;反之,若案件不符合公诉条件,则须重新回到法治轨道。
(原标题:公诉“诽谤者”须给出合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