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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 或将一律入刑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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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宪法宣誓制度”、“收买被拐儿童一律担刑责”、“遏制工地扬尘”……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部分相关法规将作修改。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初审稿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二审稿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起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

收买妇女儿童区别处罚

广州日报讯 (记者谢绮珊)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于当前备受关注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如何判刑的问题,二审稿作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专家分析,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打击力度,公众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加大到什么程度观点有些分歧。原来法律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不追究刑责,一审草案稿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改为“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对收买妇女儿童加以善待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二审稿对收买儿童行为区别对待,因为考虑到妇女是成年人,有自己的行为能力,与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实际上是更进一步加大了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对收买儿童者一律重惩还是在法律处理上留有余地,一直是公众的争议焦点。有专家指出,适度加大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有必要的,但实践中情况复杂,给收养人一定的出路,有利于其善待儿童。

明确追究医闹刑事责任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专家指出,这在法律上明确了要打击医闹,明确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谢绮珊)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

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谢绮珊)

绑架罪不再是绝对死刑

刑法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有专家提出,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谢绮珊)

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

以史上最严标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安全法草案拟增太空深海等领域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此外,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的国家安全法草案,相比于草案二审稿中“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安定和祖国统一”的表述,草案三审稿修改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倡导停车三分钟熄火

广州日报讯 (记者谢绮珊)昨天,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或将成为中国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避免监测造假,遏制工地扬尘,倡导环保驾驶……三个关键词,体现了这部关乎老百姓“心肺之患”的法律,在二审修订中的新变化。

此次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专家指出,这一倡导性规定不涉及法律责任,鼓励如等人超过三分钟或超时堵车的情况下熄火,这是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同时,二审稿增加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010年~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56.59%。

公安机关发现,不少案件是亲生父母卖掉子女,这种行为如何惩处,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拟授权检察机关“试水”公益诉讼

广东试点 期限两年

据新华社电(记者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试点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据介绍,试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将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中,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各省可定汽车限行

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拟增太空安维任务

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拟制定网络安全法

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故意“医闹”或入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出钱出力均是犯罪

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邪教犯罪或判无期

将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原标题:收买被拐儿童 或将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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