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县长增开人代会是官本位思维
正义网-检察日报
卢灿
有媒体近日报道,某县人代会召开一个月后,县长调离本行政区域,经县委提名某副县长为县长候选人,县人大常委会推定其为代理县长。此后不久,又专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其为县人民政府县长。
像这种专门为补选政府正职领导人召开的人代会并非某县的先例。如2013年6月5日,山东省召开人代会补选省长。2013年5月30日至31日,湖南省召开人代会补选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民政府省长。2014年10月29日,吉林召开人代会补选省长……可以说,某县这一做法是上行下效。
应该说,增开一次人代会补选领导人员也于法有据。地方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显然,一年之内除一年一度的例会外,根据需要,多开几次人代会都是可行的,是合法的。
然而,仅为选举领导人而召开的专门人代会却值得商酌。首先,法律为县长缺位期间的政府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政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一个县来说即县长负责制。如果原任县长异动,地方组织法规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这就说明,在县长缺位时,由代理县长负责政府工作。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下一年度人代会召开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弥补县长缺位时的工作衔接。其次,代理县长与正式县长履行的法律职权、担负的职责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从现实情况来看,只要是代理县长,不管是代理还是正式,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就是县长。
据笔者观察,这种专门召开会议选举政府正职领导人的现象,也是近几年的事,以往未见有此情况。为了选举增开人代会,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政府领导集中精力干事,团结一致推进工作。但在笔者看来,增开一次人代会无非是给县长一个正式的身份罢了。说到底还是官本位思维作祟,是人治制度的具体表现。会议组织、筹备都不是小事,仅经费支出就不是一笔小数目,花的是公帑,浪费的是纳税人的钱。
在人代会例会后,增开选举政府正职领导人的会议,可谓开了一个坏头。这种现象蔓延开来,将极大损害人大权威。要根治这种现象的发生,当然需要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比如规定在人代会后省长、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异动后,如果没有其他实质性内容的人代会不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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