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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化解决公司悖德行为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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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卉

在当代法哲学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向来是一个核心命题。这一命题所面临的困境,在公司法领域显得异常尖锐。公司法将“遵守商业道德”明确规定为公司义务,但“公司缺德”现象却层出不穷。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公司的悖德行为,裁判者向来缺乏“以德入法”的意识及法理准备。公司悖德行为的法律化向来不存在明晰的、可以便宜适用的成文法规则。监管者和裁判者须在规范法学之外,广为借鉴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依据“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等弹性条款,对于悖德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个案评判。裁判者在裁判时必须注意,对于公司的悖德行为,自然人直观地感受着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公司作为拟制的人则感受不到此种精神负担,而分散组合投资的盛行使得决策与后果承担在时间和空间方面极大地分离,钝化了股东对公司悖德行为的感知力。实践证明,以市场逻辑来解决公司悖德行为,收效甚微。自然人不具备外化风险的机制,他必须直接承担悖德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有限责任却给股东带来了风险外化的道德风险,极大地推高了公司给社会带来的代理成本。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通过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的法律化矫正公司悖德行为,从而尽可能内化其代理成本,就具有显见的正当性。

(原标题:法律化解决公司悖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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