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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构成要件保护汇编作品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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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卉

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提供了保护,该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但是,这一规定的用语较为原则和抽象,难以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显然,如果不能澄清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不仅无法在学理上正确认识汇编作品,而且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划定汇编作品和非汇编作品的界限,从而无法合理确定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著作权法有关汇编作品定义中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指对信息的汇编。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能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其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9类作品,只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因此,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汇编作品的表达是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汇编作品的目录本身不能受到保护。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如果对信息进行汇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其结果仅构成了某种功能性操作方法的组成部分,则该汇编结果也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以上分别据《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学》,文稿统筹:刘卉)

(原标题:澄清构成要件保护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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