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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用水保证金”被罚63万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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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自2003年开始,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水保证金620多万元。近日,海南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处罚金63万元,并责令退还收取的保证金。

据了解,这是自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海南省查处的首例反垄断大案。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供水行业的整顿,还对供电、供气等同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和领域具有警示意义。

违规收取用水保证金

2014年4月23日,海南省工商局接到投诉,反映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所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新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

随即,海南省工商局依法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民群众和企业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情况,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并将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经查明,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居民每户收取300元,商业用户每户收取1000元至3.3万元不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4102元;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为38521.48元。

该公司辩称,收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户数7307户,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仅490户,退还比例仅6.71%。海南省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规定。

据此,海南省工商局对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反垄断承载公共期待

海南首起反垄断大案剑指国企,许多市民、网友对此点赞。

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海口市民刘先生表示,《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有点像“沉睡的老虎”。如今,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的案例,让饱受垄断行业“折磨”的消费者看到了希望。

一名网友则晒出了自己的经历:“自来水厂在向我们开发的小区提供临时供水时,强制捆绑了自来水管道的安装工程,花费了100多万元,如果是我们公司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估计只需不到四分之一的费用。”

海南大学教授王毅武表示,反垄断承载着公众的众多期待。要打破更多的垄断壁垒,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多公平和实惠。

“反垄断要成为常态。”王毅武建议,要有更完善的受理机制和反馈机制,不仅是行政处罚,还要上升到司法诉讼的层面。同时,执法部门要积极查处各领域、各行业的垄断案件,让反垄断法真正发挥出利剑的作用。

(原标题: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用水保证金”被罚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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