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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我犯下滔天罪行 索取或非法收受1403.9073万元 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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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受周永康之托为他人提供帮助,蒋洁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该案一审休庭,择期宣判。

受周永康之托为他人提供帮助

13日上午8时30分许,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副检察长艾水军宣读起诉书,称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原始书证,证人证言,涉案财物等物证照片,对相关财物、硬盘数据、非法获利及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蒋洁敏供述:“我玩忽职守,丧失了党的原则,犯下滔天罪行。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挽救,真诚地感谢全体办案人员对我的关心和教育。我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明确的,犯罪证据是真实、确凿的,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没有任何异议。我认罪悔罪,供认不讳。我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判。

(原标题:蒋洁敏:我犯下滔天罪行 索取或非法收受1403.9073万元 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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